包稅人

①法國封建時代受王室委託承包徵收間接稅的人。

②印度莫臥兒帝國時期形成的介於帝王、總督、王公與村社農民之間的封建剝削階層。

①法國封建時代受王室委託承包徵收間接稅的人。13世紀初開始出現。16世紀時國王為籌措應付緊急情況的費用,實行包稅制。由王家司庫同一個或多個承包人簽約,承包人預先一次將稅額交給國庫,取得王家稅收權,再向納稅人徵收。16世紀末期起,包稅權逐漸集中某些包稅人手中。初將某項稅單獨承包給包稅人。1681年路易十四(Louis XIV,1643-1715年在位)的財政總監*樹爾磨爾建立包稅總會,將一年5600萬利佛爾的各種同接稅一併交給一批富商、金融家承包。1691年成立了包稅人公司(Compagnie des fermiers generaux),負責管理徵稅事宜。1726年包稅總會改組,由財政總監同其一位代表簽訂承包契約,為期六年,其餘包稅人作保。法國大革命中包稅制被廢除。②印度莫臥兒帝國時期形成的介於帝王、總督、王公與村社農民之間的封建剝削階層。18世紀初,莫臥兒帝國由盛轉衰,日漸流行包稅制度。封建主為維持奢侈生活,向高利貸者舉債,許多高利貨者藉此獲得了封建主領地上的包稅權利,並把這種包稅權變成為世襲的權利。這種世襲的包稅人在印度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名稱,如在孟加拉稱為“柴明達爾”。包稅人除從包稅總額中抽取10%的佣金外,還在包稅區的1/20土地上擁有徵收田賦供自己享用的權利。這部分土地後來事實上成為其世襲領地,他們可以隨意向農民徵收附加的苛捐雜稅,擁有武裝力量,可以懲辦農民,並蠶食包稅區鄰近封建主的土地以擴大自己的領地。印度淪為英國的殖民地後,1793年英國總督康華里(Charles Cornwallis,1738-1805)頒布“土地經常整理法”,在孟加拉等地推行固定柴明達爾制,確認包稅區的土地為柴明達爾的私有財產,柴明達爾向東印度公司繳納當年實際地租收入的10/11,由此確定的田賦額以後固定不變。這樣,包稅人成了新地主,農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繼承權,變成了包稅人的佃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