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隋大業三年(公元607年)改大理寺丞置,六人,分判獄事。唐復舊稱。
《隋書·百官志下》:“大理寺丞改為勾檢官,增正員為六人,分判獄事。置司直十六人,降為從六品,後加至二十人。又置評事四十八人,掌頗同司直,正九品。”宋·高承《事物紀原·三省綱轄·評事》:“漢宣帝地節三年,初置...
知院官下,設判官、巡官數人,職掌與三司使下的判案官、巡官相似。巡院下負責勾檢的胥吏有巡覆官、勾檢官、勘會官、巡檢官等,各有所司,分別負責賬簿勾稽與檢覆巡查。長慶四年(公元824年),嚴格地方戶賬及墾田賬的制定。“...
”唐代縣級政府行政機構中,縣令是長官,負責統籌全縣之政務;縣丞是副長官,輔佐縣令行政;主簿是勾檢官,負責勾檢文書,監督縣政;而具體負責執行辦事的就是縣尉。其職掌包括行政、司法、財政等各個方面,是具體負責庶務的官員。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