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役刑

勞役刑是限制剝奪罪犯自由並強制其從事勞役,接受改造的刑罰。西周勞役刑主要是將尚未達到適用五刑的輕罪犯人關押在監獄中,限制剝奪其自由並強制從事勞役。當時勞役刑似乎已有長短不等的刑期規定。對接受改造的勞役刑徒,一般在圜土關押一至三年,期滿予以釋放。這是我國最早的勞役刑規定,也是我國最早的強制勞動改造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役刑
  • 限制:剝奪罪犯自由
  • 時期:西周
  • 含義: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
簡介,種類,

簡介

秦代的勞役刑
即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相當於後世的徒刑。

種類

秦代勞役刑主要有如下幾種:
1.城旦、舂。男犯為城旦,從事築城的勞役;女犯為舂,人事舂米的勞役。這是秦朝時最重的勞役刑。《漢舊儀》記載:"城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
2.鬼薪、白粲。男犯為鬼薪,女犯為白粲。根據《漢舊儀》記載,所謂"鬼薪"是強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廟祭祀之用。所謂"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以擇出的白米供宗廟祭祀之用。鬼薪、白粲應是服較城旦、舂輕一等的勞役。
3.司寇、作如司寇。男犯為司寇,即伺察寇賊,從事這種工作往往去邊疆,邊服勞役,邊防外寇。女犯為作如司寇,根據女犯的生理特點,不宜讓其到邊疆服役,故允許其在內地從事相當於司寇的勞役。
4.侯。強制犯人到邊地充當斥侯,伺察敵情。
5.隸臣妾。將男女罪犯或家屬罰作官府奴婢,為國家服各種勞役或雜役。《漢書》記載:"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秦時隸臣妾為終身刑徒。
6.罰作、復作。男犯為罰作,女犯為復作。罰作是強制男犯去邊境地區戍守,女犯則去官府服勞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