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全全生產,國家經貿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組織制定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基本信息,標準內容,

基本信息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全全生產,國家經貿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組織制定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請認真貫徹實施。

標準內容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編制及有關問題說明:
一、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企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本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三、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採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四、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五、本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選擇了116個工種為典型工種,其他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可參照附錄B《相近工種對照表》確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從附錄B中查得屬序號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種,應參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備標準確定。
六、本標準參照國家標準GB11651 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用標有代表各種防護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 fg, hw等,詳見附錄A《防護性能字母對照表》)。標準中工作服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八、本標準要求為一部分工種的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紗布口罩不得作防塵口罩使用。
九、防毒護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時更換濾毒罐(盒)。
十、本標準中將帆布、紗、絨、皮、橡膠、塑膠、乳膠等材質製成的手套統稱為“勞防手套”,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作業中防割、磨、燒、燙、凍、電擊、靜電、腐蝕、浸水等傷害的實際需要,配備不同防護性能和材質的手套。
十一、本標準中的“護聽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聲頭盔的統稱,用人單位可根據作業場所噪聲的強度和頻率,為作業人員配備。
十二、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除按期更換外,還應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絕緣性能的檢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絕緣性能複測。
十三、對眼部可能受鐵屑等雜物飛濺傷害的工種,使用普通玻璃鏡片受衝擊後易碎,會引起佩戴者眼睛間接受傷,必須佩戴防衝擊眼鏡。
十四、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檢查以及實習、外來參觀者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五、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便用。用人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保護其處於良好待用狀態。
十六、建築、橋樑、船舶、工業安裝等高處作業場所必須按規定架設安全網,作業人員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合理選用和佩帶相應種類的安全帶。
十七、考慮到一個工種在不同企業中可能會有不同的作業環境、不同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不同的勞動強度,以及各省市氣候環境、經濟條件的差異,本標準對各工種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種類是最低配備標準,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體規定,由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在制訂本省的配備標準時,根據實際情況增發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並規定使用期限。
十八、對未列人本標準的工種,各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本省的配備標準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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