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頒發《就業訓練中心管理規定》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頒發《就業訓練中心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1.02.25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頒發《就業訓練中心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 頒布時間:1991.02.25
  • 實施時間:1991.02.2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開辦與停辦,第三章 行政管理,第四章 教學管理,第五章 師資與教材,第六章 考核與發證,第七章 經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的規定,為鞏固和發展就業訓練基地,加強就業訓練中心管理,促進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就業訓練中心是指勞動部門為城鎮待業人員和其他求職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而舉辦的職業技術教學實體。它包括勞動部門辦的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術培訓中心。
縣、區以上就業訓練中心是從事就業訓練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就業訓練中心是職業技術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勞動就業服務的重要手段。就業訓練中心要堅持為勞動就業服務的方向,搞好與職業介紹、生產自救、待業保險之間的相互銜接,促進勞動就業服務體系的健全和完善。
第四條 就業訓練中心的基本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主義覺悟,有一定專業技能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勞動者,為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資源服務,並承擔勞動部門賦予的其他就業訓練任務。
第五條 就業訓練中心建設須納入職業技術教育和勞動就業工作的發展規劃,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確立工作目標,制定方針、政策,選擇訓練方式。其基本建設項目應在地方基本建設中統籌安排。
第六條 社會和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就業訓練中心的發展和建設,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得擠占、挪用、平調就業訓練中心的財產,不得改變其隸屬關係。
第七條 就業訓練中心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

第二章 開辦與停辦

第八條 開辦就業訓練中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教室和教學設備,並逐步配備適應新技術訓練要求的現代化教學設施;
(二)有政治素質好、懂教學、會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適應教學工作要求的教師隊伍;
(三)有符合培養目標要求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
(四)有較為穩定的實習場地和相應的學習教學手段;
(五)有一定的經費來源。
第九條 縣、區以上就業訓練中心的開辦、停辦,由同級勞動部門申請,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勞動部門備案。
鄉、鎮、街道就業服務機構開辦、停辦就業訓練班,由縣、區勞動部門審批。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條 就業訓練中心在勞動部門領導下,可委託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就業訓練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全面負責就業訓練中心的工作。
第十二條 就業訓練中心應當建立健全目標管理、教學管理、實習管理、招生、考試、考核、發證、推薦就業、學員學籍管理、實習廠(店)經營管理、財務管理、訓練年度計畫及年報統計、思想政治工作和獎懲等項規章制度。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三條 就業訓練中心招收學員,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生,自願報名,自選專業,自費就學的原則。學員結業後不包分配,擇優推薦就業。
第十四條 就業訓練中心根據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因地制宜設定專業。為適應社會用工需求,其專業設定應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第十五條 就業訓練中心應根據專業(工種)和就業要求確定訓練期限,實行長短結合。簡單勞動崗位上的熟練工,訓練期限一般不少於3個月;一般技術崗位上的熟練工,訓練期限不少於6個月;技術性較強的生產崗位上的技工,訓練期限要在1年或1年以上。
第十六條 就業訓練中心的教學工作,必須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以操作技能訓練為主,組織好生產實習教學。
第十七條 就業訓練中心根據教學要求和經濟條件,可自建或聯辦生產實習基地,並逐步形成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為骨幹,以用工單位為依託的較為穩定的生產實習基地。
第十八條 就業訓練中心應以教學育人為宗旨。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教學管理的重要位置;對學員進行共產主義理想教育、就業觀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把學員的思想品德和學習表現作為推薦就業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就業訓練中心為用工單位進行定向訓練或委託訓練,應與用工單位簽訂訓練契約,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認真履行契約。
第二十條 就業訓練中心應積極開展以提高教學質量為重點的教研活動。

第五章 師資與教材

第二十一條 就業訓練中心應建立專職、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體的教師隊伍。專業理論課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實習指導課教師應達到中級技工以上技術水平。
第二十二條 就業訓練中心的人員編制,由地方勞動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報請同級編制部門審定。人員經費,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加強就業訓練中心工作的意見》〔勞人培(1988)3號〕規定的範圍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就業訓練中心教職工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工資、教齡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等,按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關於技工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29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轉發《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實施意見》的通知”〔職改字(1986)第48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就業訓練中心聘用兼職教師,應與被聘者及其所在單位簽訂聘用契約,其內容應包括被聘者的職責、待遇、聘用期限和違約責任及其處理辦法等。
第二十五條 就業訓練中心應採用勞動部編審的全國統編教材。省、地、市就業訓練中心還可組織力量編寫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專業技術教材。

第六章 考核與發證

第二十六條 就業訓練中心對就業訓練期滿的學員進行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的考試、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發給《就業訓練結業證書》。結業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服務機構統一印製。
第二十七條 就業訓練中心組織訓練結業的學員參加當地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的專業技術等級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發給《工人技術等級證書》。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就業訓練中心的經費來源,實行國家扶持和自籌相結合的原則。主要是:
(一)主辦單位扶持;
(二)就業經費中用於就業訓練的部分;
(三)就業服務機構補助;
(四)生產經營收入;
(五)收取的訓練費;
(六)待業職工保險基金中用於轉業訓練的部分。
第二十九條 就業訓練中心可以實行有償訓練,可以結合教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增加收入,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條 就業訓練中心及其實習廠(店)的稅收政策,在沒有新的規定前,按照國家現行有關征免稅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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