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組合

勞動組合是指我國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一種新的組合方式。其要點是: 在有關部門(單位) 監督指導下,按照編制定員,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在單位行政與職工之間,自願結合、層層調整勞動組織,以勞動契約的形式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具體作法主要有: (1) 逐級招聘,分級組合 (以工廠為例,下同)。如,廠長招聘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招聘班組長,班組長招聘工人。(2) 民主選舉,自願組合。如在車間領導下,民主選班組長,後依據定員自願結合形成班組。(3) 毛遂自薦,挑選組合。如,可自薦當班組長,經批准後即由其挑選工人組合成班組。(4) 指任委派,分配組合。如由車間主任選任班組長,由班組長在組內外挑選工人。對未被組合的待聘人員,或組織培訓準備轉業,或開闢新的生產就業門路,或限期尋找組合單位 (限期內只發基本工資)。限期滿後仍找不到接受單位的,有的減發基本工資,有的停薪留職,自謀出路。

歷史來源
中國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初期也曾用過這一名稱,如中國共產黨成立後,於1921年7月7日在上海設立的領導工人領導工人運動的機關,稱為“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於1925年5月,中華全國總工會成立後,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撤銷,各地工會不再使用“勞動組合”這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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