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機關

勞動改造機關簡稱“勞改機關”。對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實施懲罰和改造的場所。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規定,從有利於改造的原則出發,按照犯人的犯罪性質、罪行輕重、刑期長短、已決犯和未決犯等不同情況,分別設定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幾種類型的勞動改造場所,以便對各種不同犯人實行不同的監管。

勞動改造機關貫徹懲罰管理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強制罪犯生產勞動,施以政治思想改造、文化教育和生產技能的訓練,逐步引導罪犯走改惡從善,悔過自新之路,最終把罪犯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和對社會有用之材。勞動改造機關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在有關司法業務上受各級人民法院指導;在生產業務上受有關業務部門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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