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級

官制名。清制,凡官員立有功績或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可交部議敘,給予紀錄或加級的獎勵(武職也稱“功加”)。

每加一級相當於紀錄四次。加級共分三等,即:加一級、加二級、加三級。加一級之上又有加一級紀錄一次、加一級紀錄二次、加一級紀錄三次;加二級之上,也有加二級紀錄一次、加二級紀錄二次、加二級紀錄三次。自紀錄一次至加三級,共有十二等。官員升職時,可將在原來職位上所得之加級改為紀錄而隨帶至新任,惟加一級只能改為紀錄一次。如在議敘時指明所加之級可隨帶者,則與兵部所敘軍功之級相同,官職提升時,可以隨帶至新任。卿貳大員,尚有議敘為加級食俸者,均照所加之級支俸。凡加級給予升銜者,得旨即可照所加之級換給頂戴。如果議敘至即升者,即付文選司即升班升用,並作為加一級。如果是卓異,亦可作為加一級。每一級相當於紀錄四次。凡官員被議處降級時,可用加級抵銷,加一級可抵銷降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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