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制

加入制(collalio)一譯“扣還制”。羅馬法中指大法官為平衡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配,規定某些繼承人應把某種財產加入遺產共同分配的制度。

分:(1)被解放者遺產的“加入”,由於大法官以血親為繼承的基礎,準許被解放的家屬和未被解放的家屬同等地繼承家長的遺產,但在家長權下,家屬勞動和無償取得都歸家長所有而作為遺產,已被解放家屬的所得則歸本人所有,故在後者申請參加繼承家長的遺產時,應把如果不被解放就應歸家長所有的那部分財產加入遺產中共同分配,以保持公平。後各種特有產制度盛行,此項“加入”制漸失其重要性,終為優士丁尼安新敕所廢止。(2)嫁妝加入,即大法官仿照被解放者財產的加入制,規定出嫁女子在申請繼承原家長的遺產時,應將其嫁妝加入遺產和未解放的兄弟姐妹一起分配。後哥耳迪亞魯斯三世(Gordianus III,238——244年在位)於公元239年又規定即使是已被解放的也有權分享。(3)卑親屬的加入,東羅馬皇帝利奧一世,(LeoI, 457——474年在位)規定卑親屬不論是否解放,如曾受有尊親屬的贈與的,日後依法參加其繼承時,應將此項贈與“加入”計算。優士丁尼安新敕復擴大適用於遺囑繼承,但被繼承,人聲明免去的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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