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彪(作家、湖州旅館搶劫殺人案嫌疑人)

劉永彪(作家、湖州旅館搶劫殺人案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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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永彪,男,1964年出生,安徽省南陵縣人,中國作家協會會員。曾用筆名劉浪、彪子、一沙等。1985年在合肥市文聯主辦的《未來作家》期刊發表了自己的處女作。1994年在知名文學期刊《清明》上發表短篇小說《青春情懷》,成為南陵縣第一個在該期刊發表小說的作者。

2017年8月,在11·29湖州旅館搶劫殺人案發生22年後,劉永彪進入了警方視線,8月10日晚,劉永彪被警方鎖定,8月11日凌晨一點,特偵組民警在劉永彪的家中將其抓獲。

2018年7月30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5.11.29”織里晟舍特大搶劫殺人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永彪和汪維明一審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9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湖州織里閔記旅館特大搶劫殺人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兩名行兇者汪維明和劉永彪的死刑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永彪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省南陵縣
  • 出生日期:1964年
  • 職業:作家
  • 主要成就: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出版獎”三等獎
  • 代表作品:《青春情懷》《一部電影》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搶劫殺人,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二審開庭,二審判決,

人物經歷

劉永彪上國中時專習寫作,興趣愈發濃厚,即使面臨升學考試的壓力,他也嘗試著以課文為摹本進行練筆。高考落榜後,劉永彪正式走上文學創作之路。偵辦此案的民警從村支書那裡了解到,高中畢業的劉永彪買了一台相機,經常給人拍照,後來搞一些文學創作,寫些詩歌和小說。
1985年在合肥市文聯主辦的《未來作家》期刊發表了自己的處女作。
1994年在知名文學期刊《清明》上發表短篇小說《青春情懷》,成為南陵縣第一個在該期刊發表小說的作者。
此後,劉永彪曾自費到魯迅文學院學習創作,獲得結業證書。
2005年,他的中短篇小說集《一部電影》由作家出版社出版,這他帶來了極大聲譽——2009年被安徽省授予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出版獎”三等獎,此獎項被業界稱為“安徽文學獎”,是安徽省最權威的文學類評獎。劉永彪成為蕪湖市第一個獲得該獎的農民作家。
2010年3月,蕪湖市文藝評論家協會和南陵縣作協舉辦了劉永彪《一部電影》作品研討會,研討會肯定了劉永彪的生活態度和寫作態度,認為作家有深厚的文字表達功力和底層生活經歷,不管小說還是散文,都具有真實的力量,這樣的作品才能經受住時間積澱的考驗和美學評判。
此後,劉永彪先後出版散文集《心靈的舞蹈》、電影劇本《門與窗》以及28萬字長篇小說《難言之隱》。
2013年7月加入中國作協。
2014年11月,劉永彪創作的25萬字歷史演義小說《行者武松》由安徽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第二年改編成50集電視連續劇的劇本。

人物事件

搶劫殺人

2017年8月上旬,在11·29湖州旅館搶劫殺人案發生22年後,案件偵查工作終於獲得突破。安徽南陵的劉永彪,一位在當地頗有名氣的作家,進入了警方視線,8月10日晚,劉永彪被警方鎖定。8月11日凌晨一點,特偵組民警在劉永彪的家中將其抓獲。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2日,湖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8年6月7日,案件一審在湖州市中院開庭。
湖州市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顯示,1995年11月28日,兩人入住閔記旅館,伺機尋找作案對象,併購買榔頭一把和尼龍繩一卷。很快,住在同一房間的山東人於某峰成為目標。兩人趁於某峰熟睡,用榔頭猛擊其頭面部數下,致其死亡,劫得二十餘元。因所劫錢財較少,二人又以退房結賬為由,將旅館老闆閔某生騙至房內,向其威逼錢財,劫得金戒指一枚後,汪維明用榔頭猛擊閔某生頭面部數十下,致其死亡。為進一步劫財,汪維明先行潛入閔某生妻子錢某英的房間,勒索無果後,持榔頭猛擊其頭面部致死。在作案過程中,汪維明發現閔某生時年12歲的孫子被驚醒,為防止罪行敗露,又以同樣方式將其殺害。隨即,二人在房內翻找財物,並搜得一百餘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問題展開辯論。檢方認為,兩名被告人殺人事實有在案證據予以證實,應當以搶劫罪對兩人定罪處罰,並依法判處死刑。
劉永彪的辯護人認為,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於汪維明,請求從輕處罰。此外,劉永彪的辯護人提交其文學作品獲獎證書和中國作家協會的會員證,以證明其案發後已改過自新。
案件宣布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7月30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5.11.29”織里晟舍特大搶劫殺人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永彪一審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永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致四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雖然被告人劉永彪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劉永彪後又對部分犯罪事實翻供,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開庭

2018年12月20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湖州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搶劫抗訴一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員額檢察官荀曉陽、檢察官助理錢荔枝依法履行職務,出席二審法庭。
庭審中,控辡雙方圍繞劉永彪有無參與殺害於某、閔某及對劉永彪的量刑是否過重等焦點展開激烈的辯論交鋒。出庭檢察員認為,劉永彪與汪維明預謀暴力劫財,並專門準備作案工具。搶劫中,二人相互配合,共同積極實施搶劫殺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給被害人家庭帶來極其創傷損害,並極大地引起當地居民民眾的心理恐慌。檢察員認為,二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案件將經審委會討論後擇期宣判。

二審判決

2019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湖州織里閔記旅館特大搶劫殺人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兩名行兇者汪維明和劉永彪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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