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毅韜,1954年出生,原中國扶貧開發服務中心主任。因未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且沒有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就擅自決定借款成立了新公司,後來新公司倒閉,扶貧中心不得不償還借款161萬元。
2015年7月,北京三中院以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終審判處劉毅韜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毅韜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54年
- 職業:原中國扶貧開發服務中心主任
人物簡介,人物事件,
人物簡介
劉毅韜,1954年出生,原中國扶貧開發服務中心主任。因未經單位領導集體研危戶堡府究且沒有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就擅自決定借款成立了新公司,後來新公司倒閉,扶貧中心不得不償還借款161萬元。
2015年7月,北京三中院以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終審判處劉毅韜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人物事件
朝陽法院於2015年3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毅韜在擔任中國扶貧開發服務中心主任期間,違說犁愉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且未蒸愚全汗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以及未履行有關審批手續,擅自決定以扶貧中心名義向兩家廣告公司借款,用於投資公司。2003年底,公司停止運營,致使扶貧中心因還款損失161萬餘元。
朝陽法才定戀院認為,劉毅韜在擔任國有事業單位領導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式,脫離監管,擅自決定借款投資。其濫用職權行為與扶貧中心的財產損失之間具有直接關係,劉毅韜的行為已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劉毅韜接到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自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當視為自首,依法應當予以從輕處罰。
因此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劉毅韜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一審判決後,劉毅韜不服,提起抗訴。劉毅韜表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且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其免予刑事處罰。劉毅韜的辯護人則提出,一審法院認定劉毅韜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果關尋囑櫻系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應宣告劉毅韜無罪。
三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劉毅韜所提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及辯護人所提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果關係和適用法律錯誤等辯護意見拘宙。
三中院經查,在案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印證劉毅韜違反規定和工作程式,利用其擔任去謎朵國有事業單位負責人的職務身份,擅自決定以單位名義舉債投資成立中美陸公司開展經營活動,並以單位名義對債務進行確認和擔保,致扶貧中心為履行償債義務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侵害了國有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制度,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關於劉毅韜所提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抗訴理由,經查,一審法院已結合在案證據,認定劉毅韜具有自首情節,並對其從輕處罰,一審量刑結果是在法定幅度內,不屬於量刑過重,且劉毅韜所犯罪行不符合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律要件,故對劉毅韜所提該項抗訴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三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劉毅韜之抗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