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發(江西省蓮花縣原革委辦公室會計)

劉志發(江西省蓮花縣原革委辦公室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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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發,江西省蓮花縣原革委辦公室會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志發
  • 職業:會計
1974年12月,蓮花縣革委辦公室會計劉志發來到單位,發現辦公桌抽屜的鎖被撬開了,放在抽屜內的500餘元公款不翼而飛。劉志發回憶,此前數日,他從銀行領來單位幹部的工資款,發放大部分後,還剩下10餘名幹部未領取工資,他便將剩餘的500餘元用信封裝好,放入現金箱中。隨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幾個月後,1975年4月,警方將劉志發拘留,並於同年11月正式逮捕;警方認定,劉志發偽造現場,假報失竊款500.16元。
1978年1月,26歲的江西省蓮花縣革委辦公室會計劉志發,被指控“偽造現場,假報失竊,私吞公款500餘元”,最終一審以貪污罪獲刑3年。“經審理查明……1973年以來,先後四次採取多記支出賬,貪污公款63元3角。特別嚴重的是:1974年12月17日發案前,為了達到賬目相符,竟不擇手段,以爛賣爛,採取偽造現場,假報失竊,貪污公款539元1角6分,企圖嫁禍於人。”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一審判決書顯示。
一審判決後,劉志發提起抗訴。抗訴期內,劉志發刑滿釋放。
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因現有材料證據不足,撤銷蓮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出獄一年後,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因材料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後的40年間,該案毫無進展。
2020年3月4日,蓮花縣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書》:吉安中院1979年10月3日將劉志發案發回重審,蓮花縣法院於2020年3月2日立案重審,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通知蓮花縣人民檢察院參加訴訟履行公訴職責;在審理過程中,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實並非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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