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伯權(東莞常平商會原副會長)

劉伯權(東莞常平商會原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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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伯權,1962年7月出生於東莞常平。國中學歷,原常平商會副會長,東莞市建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建匯集團)董事長。

東莞,“土豪”劉柏權至少擁有5家星級酒店,被稱為“常平首富”,還被冠以“東莞酒店業巨頭”之稱,有著政協委員的身份。劉柏權經營的涉案物業就包括東莞市匯華國際飯店(五星級)、東莞市匯美天倫酒店(五星級)、東莞市匯美酒店(四星級)等。公開資料顯示,劉柏權擁有的五星級酒店中,匯華國際飯店投資額高達3.9億元。

2015年1月19日,東莞市政協召開常委會,東莞常平商會會長劉伯權因涉嫌違法犯罪而被撤銷東莞市政協委員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伯權
  • 職業:東莞常平商會原副會長
人物事件,庭審記錄,

人物事件

2007年,因碰上塞車而“開直升機送兒返校”一度走紅網路。
劉伯權
2010年7月,因“開直升機追賊”成為焦點:劉在回家途中偶遇劫匪搶奪他人挎包,於是駕駛保時捷狂追3公里,還不惜動用自己的直升機、汽艇,協助警方抓賊。
因“開直升機追賊”獲得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的4萬元後,又自掏腰包拿出16萬元,湊足20萬元捐給韶關南雄貧困地區。
出資1000萬元,成立“東莞慈善會劉柏權基金”,成為東莞慈善會首個冠名慈善基金。
讓旗下的酒店組織“小姐閱兵”。
在匯美天倫酒店樓頂違規建停機坪,為了“遮醜”,曾讓人拿10萬元現金希望媒體“放一馬”,但被斷然拒絕。
在常平經營餐廳、住宿、桑拿、夜總會等業務,存在涉黃業務。
為酒店桑拿業謀取不正當利益,2005年開始,行賄原廣東省公安廳治安局副局長、政委鄒文強,及原東莞市常平公安分局局長葉進田。

庭審記錄

被控行賄牽出兩名公安官員
2015年3月27日上午,52歲的劉柏權戴著手銬,身穿一件白色長袖衣和黑褲子,坐到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的被告席上。
廣州市檢察院指控劉柏權為酒店桑拿業謀取不正當利益,從2005年開始,行賄原廣東省公安廳治安局副局長、政委鄒文強,以及原東莞市常平公安分局局長葉進田。
據指控,2005年至2014年,劉柏權在經營東莞市幾家酒店的過程中,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賄送時任廣東省公安廳治安局副局長、政委鄒文強財物,總計人民幣46萬元、港幣20萬元。
增城吃荔枝搭上省廳官員
劉柏權是如何搭上鄒文強的?劉柏權庭上供述,2005年他有一次在增城市吃荔枝時認識了鄒文強。“我自己開酒店,公安廳沒有熟人,就想認識一個人也好,就是為了以後行事方便。”
於是,劉柏權每年約鄒文強到他的酒店吃飯一兩次,春節和中秋節就送紅包。“我想著禮尚往來,給個利是,我沒想到是違法的。”劉柏權給鄒文強的“紅包”金額每次至少有3萬元。
劉柏權還供述,給錢都在酒店給的,有時在吃飯時給,有時在酒店辦公室,都是財務包好錢。至於紅包的錢哪裡來的,劉柏權稱是年終分紅留下一部分,從“酒店有限公司”財務那裡拿的,其他股東都知道。
據鄒文強證言所稱,劉柏權送錢給他是因為他在省公安廳的治安局工作,劉柏權經營的酒店裡面有些桑拿和夜總會也會存在涉黃的業務,給東莞公安查過。劉柏權想通過送錢跟鄒文強搞好關係,讓省公安廳少查他的酒店;或者他被公安局查的時候,能找鄒文強出面解決,讓他繼續經營。
鄒文強的專職司機梁某證言稱,鄒文強大約4次到過劉柏權的酒店,都是3個人一起吃飯,司機吃完飯會先下樓,鄒文強和劉柏權留下繼續聊;走的時候,劉柏權就會把錢拿給鄒文強。離開的時候,劉柏權還給司機送錢,先後4次,一共4萬元。
鎮上開會認識當地公安局長
另據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間,劉柏權在經營東莞市匯華飯店、東莞市匯美酒店的過程中,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賄送時任東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局長葉進田財物,總計人民幣30萬元。
劉柏權供述,葉進田到常平擔任公安局長,他當時是常平商會副會長,開會時兩人認識。葉進田是2011年才從東莞石龍分局局長的位置調任過來的,劉柏權便迫不及待對他示好了。
不過,劉柏權說,“他(葉進田)沒有關照過我,還經常查我。”公訴人問“為什麼你給他送紅包他還查你?”劉說,“我不懂啊”,“我送給他的說法是酒店有利潤,過年和八月十五給個紅包,沒有求他辦過事,就是希望認識他”。
葉進田的供述稱,劉柏權在常平經營餐廳、住宿、桑拿、夜總會等業務,存在一些涉黃業務,給常平公安查過三五次。
2014年央視曝光東莞部分酒店涉黃的情況下,葉進田擔心會調查公安系統存在的問題,讓家人準備了30萬元,用布袋裝好,通過另外一個分局局長梁某平把錢交給了劉柏權的親戚蕭某。
自辯否認個人行賄,稱系股東決策
劉柏權被指控的不是單位行賄罪,而是行賄罪。根據刑法規定,同樣的行賄金額下,個人行賄比起單位行賄,可能被判處更重的刑罰。庭上,劉柏權一直強調酒店有很多股東,他只是擔任董事長,所有決策包括行賄都是“酒店有限公司”股東開會決定的。
公訴人回應,究竟是單位行賄還是個人行賄,交由法院合議庭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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