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製權

創製權是公民在法定人數內可以提出法案,交立法機關討論修改或經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權利。公民權的一種,是“主權民主”思想的體現。該權的行使方法主要有直接創製、間接創製、原則創製、草案創製四種。行使範圍可分為:憲法創製權、法律創製權,兼有憲法創製權與法律創製權。自1860年至1920年首先在瑞典發展起來,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如瑞士和美國的一普州)實現這種制度。如瑞士聯邦憲法第121條規定:“憲法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創議或按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製權
  • 外文名:無
  • 分類:直接間接等
  • 性質:制度
  • 全稱:創製權制度
分類情況,作用介紹,直接罷免權,

分類情況

創製權依其行使方法不同而分為以下四種:
直接創製—提出立法建議案不經立法機關討論而直接交付公民投票表決;
間接創製—將立法建議案先交立法機關討論,如獲通過則成為法律,如被否決則提交公民投票表決;
原則創製—由公民提出制定或修正法律的原則,再由立法機關根據這些原則制定成法律;
草案創製—由公民提出完整的法律草案,經立法機關討論通過後成為法律。

作用介紹

創製權制度的優點在於公民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控制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補救立法機關立法的不周之處,方便體現民意;但也有容易被少數人利用等明顯缺點。因此,各國都對創製權的行使設定了以下兩方面的限制性規定:法定人數的限制—為了防止創製權被濫用,各國憲法規定提出創製須有一定數量公民的連署,如義大利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經五萬人的連署可以提出創製案”;事項的限制—增加公民負擔的有關法案,如預算案、租稅案、俸給案等不得由公民創製,以免公民利用創製權來減免負擔,危及國家財政

直接罷免權

全民公決的幾種形式
除了公民複決以外,公民創製和直接罷免也是全民公決的重要形式。作為公民投票的權利,公民創製權和直接罷免權在現代憲政國家中越來越起到重要的作用。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於公民的創製和直接罷免權有明確的規定。
公民創製 (Popular Initiative) 與公民複決 (Referendum) 的區別在於:複決的憲法案或法律案是由議會提出或通過的;而創製的憲法案或法律案是由公民草擬提出的。複決只是對議會已經通過的議案表示贊成或否定;創製是指公民自己提出關於憲法或法律的建議案,要求付諸全民投票表決,並在達到法定人數時,該建議案必須付諸全民公決。複決的目的在於防止議會違反民意而制定惡憲或惡抉;創製的目的在於防止議會違反民意而不制定某種法律或不修改憲法。
公民創製權的分類
公民創製可以分為制憲創製和立法創製。制憲創製是指承認公民有權利就憲法修正問題提出建議案,並要求付諸全民公決。立法創製是指承認公民有權利就普通法律的制定提出建議案,而要求付諸全民公決。在瑞士各州,公民創製既適用於制憲問題,也適用於普通立法問題。除制憲創製和立法創製外,公民創製還包括對其他事項的動議。 1976 年德國基本法第 29 條的修正條文規定,如果在 - 今密切相聯、已經劃定的移民區和經濟區 -- 它的各部分跨幾個州並且至少有一百萬居民 -- 由對聯邦參議院有選舉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公民倡議的方式要求該區域成立統一的州的隸屬關係時,必須由聯邦法律在兩年內作出規定:或者變更州的隸屬關係,或者在有關各州內徵詢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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