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山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後龍鎮下轄村)

割山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後龍鎮下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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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山村原名鸛山村,藍田陳氏開基祖大致政泰公避地隱居發現有山如鸛斯飛,故取名鸛山。因為當地方言鸛同割音相同,再加上以前居民文化水平不高,多是口口相傳,是以後來多用割山為名。割山村是革命老區基點村之一,三面環山,東面是海,屬丘陵地帶。由於歷史原因和班子問題,2009年割山村被區委組織部定為不適應村。為進一步做好割山村整頓轉化,區、鎮兩級高度重視,分別抽調區管副科級後備幹部、區直部門幹部下派到割山村抓好整頓轉化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割山村
  • 外文名稱:Geshan Village
  • 行政區類別:行政村
  • 所屬地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後龍鎮
  • 電話區號:0595
  • 郵政區碼:362803
  • 地理位置:後龍鎮中北部
  • 人口:3805人
  • 方言:閩南話泉州腔
  • 車牌代碼:閩C
  • 戶數:1200多戶
人口結構,產業類型,村務公開,

人口結構

村民小組14個,村幹部15名。全村博士8人,在全國各地任副縣級、團級以上有18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副教授、高級工程師、高級教師)有22人。全村共有87名黨員,其中外出黨員占35%。
割山村

產業類型

該村的主要產業為農產業,2010年全村銷售總收入130萬元,占農村經濟總收入6.3%;該村發展海產業特色產業,計畫大力發展海產事業產業。銷售總收入630萬元占農村經濟總收入36.1%耕地面積約127畝,淺海灘土面積較大。產業結構單一,漁業是本村的主導產業。大部分村民的主要經濟收入是靠近海捕撈,養殖紫菜和牡蠣,一小部分村民的主要經濟收入是靠外出生意,打工。村民增收缺少增收點和增收潛力。平均指標占泉港各村落前茅.沿海地帶開發一條到浙江省。沿海發展戰略西海岸經濟開發地區之一。

村務公開

一、指導思想
村規民約是村民委員會為了在廣大農村村民中推行村民自治活動,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由村民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村風民俗、社會公道、社會公共秩序、遵紀守法和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面內容綜合性規定。它是村民自治活動中,村民民眾最基本的行為規範,村規民約的制定必須遵循合法民主的原則,既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又要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社會關係和秩序。《村規民約》是在維護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法制與村民自治的規則,為此,全體村民必須遵守,外來人員在村域內必須遵照執行。
二、社會治安
第一條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不亂貼帶有發動誤導性質的標語,如發現視情節給與警告,情節嚴重者報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條村民之間應該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滋鬧事。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如打架鬥毆,誰先動手誰負主要責任,如把對方打傷應付醫藥費(按醫院證明或醫生證明),如後動手者把對方打傷視情節付相應的醫藥費或免付醫藥費;對酗酒滋事,侮辱誹謗他人,造謠惑眾,搬弄是非者,給與批評教育,經多次教育仍不改對他人的精神、物質造成損失的,視情節給與經濟補償;第三條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產、財物,嚴禁賭博,嚴禁替罪犯隱藏贓物;第四條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擾亂公共秩序,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第五條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煙花、爆竹和各種槍枝,須經公安機關批准;第六條愛護公共財產,對損壞水利、交通、生產、供電、廣播等公共設施者,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強制修復損壞的設施,並視情節給與罰款;第七條不製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不調戲婦女,遵守社會公德;第八條嚴禁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準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第九條嚴禁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林木,嚴禁在集體規定的風景林、封山育林區或者水源林砍柴;第十條每個自然村必須規定一座山或一片地作義務造林區,每個村民必須每年栽活一棵樹;第十一條砍伐木料必須審批方可采砍,如不批采砍每棵罰50-100元,少批多砍者,多砍部份每棵罰50-100元;第十二條不準在附近或田邊地角、路旁挖土,如導致山體滑坡或水土流失,要承擔一切責任,並處罰100-200元。嚴禁損壞莊稼,如故意損壞莊稼除賠償損失外,兩倍以上進行罰款;第十三條嚴格用水、用電管理,不準私自安裝用水用電設施和有線電視設施,要切實愛護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嚴禁偷水、偷電;第十四條偷放別人田水者,發現一次罰款10-20元,如多次教育仍不改者,並且以穢語傷人,每次罰款20-30元,並寫出書面檢討;第十五條若發現偷電者,本村民小組那個月所消耗的電費由他本人支付;第十六條禁止放野牛,如放野牛糟蹋莊稼。兩倍以上罰款,多次教育仍不聽從並多次糟蹋莊稼,民憤極大的,拿著牲畜每條罰50-100元,拿不著打死、毒死,一律不負責任,如果如果跟放,無意間糟蹋莊稼,賠償損失外,兩倍以上進行罰款;第十七條偷拿壩塘或田裡的魚,沒收所拿的魚並按當時的市場價兩倍以上進行罰款,若沒有拿到魚,發現一次罰款50元;第十八條偷別人的牲畜、家畜者,除賠償損失外,兩倍以上進行罰款;第十九條偷別人的蔬菜、菜秧、水果、莊稼等,除賠償損失外,兩倍以上進行罰款;第二十條認真遵循守戶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外來人員,需要在本村短期居留的,應向村治保主任匯報並辦理臨時手續,如不辦理髮生事情,由挽留者負責;第二十一條對違反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按以下辦法處理:  1、觸犯法律法規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置;  2、情節嚴重的,但尚未觸犯刑法和治安處罰法的,由村委會批評、教育外,酌情罰款10-50元。
三、村風民俗
第二十二條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用新觀念、新方法處理和辦好各項工作,全面開創村風民俗面貌新局面;第二十三條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樹立好的社會風尚;第二十四條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從簡不搞陳規舊俗;不聽、不看、不傳迷信和淫穢的書刊、錄像;第二十五條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派迷信活動;第二十六條搞好公共衛生和村容整治,不隨便倒垃圾、穢物;修房蓋屋餘下的垃圾及碎片及時清理,垃圾、糞土按指定地點堆放。不準在公路、街道上堆物曬穀。
四、相鄰關係
第二十七條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在經營、生活、貸款和社會交往過程中,自覺服從村委會的安排;第二十八條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嚴格尊重歷史狀況,新批准基地按村鎮規劃執行,不得損害整體利益和四鄰利益,違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予50-100元罰款;第二十九條村民飼養的動物、家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動物、家畜飼養人或管理人負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傷害的,監護人應負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第三十條鄰里之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給與批評教育,製造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返還或修理、重做、更換被損壞的財物,並按實際損失的兩倍以上進行罰款;第三十一條村民要管理好自己飼養的動物,不準亂放,糟蹋莊稼則對家禽和牲畜飼養人和管理人員視損失情況,給與其兩倍罰款,吃有毒農藥導致死亡,後果自負。
五、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條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第三十三條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財物,違者處予50-100元罰款。堅持計畫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第三十四條未到結婚年齡的雙方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符合結婚年齡的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男方結婚年齡22周歲,女方結婚年齡20周歲;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應採取經濟懲罰:
1、已滿法定結婚年齡,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無證生育的罰款500-1000元;
2、未到間隔生育的每一個月罰款100元,在加上超懷費900元,直到間隔滿為止;
3、計畫外生育的,按玉溪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增收5倍至8倍。
第三十六條結婚或離婚的當事人用假證明,假證件騙取結婚證或離婚證的,經查實提名公布此項婚姻無效,並罰款300-500元;第三十七條父母或監護人必須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並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如違反每年罰款1000-5000元,其罰金作為子女接受教育費用;第三十八條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或無生活子女撫養教育義務。違者除給與批評教育外,責令其負擔或承擔一切所需費用;第三十九條對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生病就醫,生活服務,由子女承擔或負擔責任,違者除批評教育外,處3000-15000元罰款,其罰金作為老人的生活費用。
六、交通法規
1、嚴禁飲酒、醉酒後駕車;
2、騎機車一定要戴安全帽;
3、嚴禁低速貨運車、拖拉機、整車載人,禁止無證駕車;
4、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與罰款。
以上交通條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已交通管理部門,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注附加 1、全體村民都要積極參與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  2、集體的承包地,如放荒三年,三年內可向主人協商,三年外可以開挖,但屬集體所有,組與組之間要相互商量、相互協調,村與村之間也要相互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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