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憲

官名。明始置,為都察院左右都御史的副職,亦分左右,正三品。在外督撫,也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清沿置,以左副都御史協理都察院事,滿漢各二人。以右都御史與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為外督撫系銜。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廢右都御史銜。民間尊稱為副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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