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自由保全處分

剝奪自由的保全處分是對人的保全處分之一。具體方法是:(1)對流氓地痞、流浪者和厭惡勞動的職業乞丐等,收容於勞動場所內,強制勞動;(2)對確信犯(如政治犯)或虞犯(危險性較大的),處以預防拘禁;(3)對精神異常者,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行監護醫療或監護處分等。

對吸毒者和酗酒者,實行矯正處分;對慣行犯、職業犯、累犯實行長期或相對不定期的預防拘禁;對賣淫婦女實行輔導處分,給予教育、矯正和保護;對未構成犯罪或已構成犯罪但不予處刑的少年違法者實行少年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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