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表達與公權行為——公民如何影響國家

《利益表達與公權行為——公民如何影響國家》是2015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侯健。

基本介紹

  • 書名:利益表達與公權行為——公民如何影響國家
  • 作者:侯健
  • ISBN:978-7-309-11838-4/D.763
  • 頁數:249頁
  • 定價:35 元
  • 出版時間:2015年11月
  • 裝幀精裝
  • 開本:16 開
  • 字數:253千字
內容簡介,內容提要,作者簡介,書摘,

內容簡介

本書在研究過程中曾獲得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的資助,其成果若干章 節的內容曾發表在《法學家》、《法商研究》、《復旦學報》、《法學》、《求是學刊》等刊物上,在此一併表示感謝。從政治學、社會學的角度研究利益表達的成果已經很多。本書側重從法學的角度研究利益表達機制建設問題。第一編、第二編針對利益表達機制的一般性問題,側重於闡述一般性規律,特別是論述利益表達機制運行的主要制約因素,主要的手法是描述。當然,並非是泛泛而談,而是結合中國利益表達機制運行的歷史和現實。從有關制約因素的探討中,可以看到利益表達機制建設的基礎條件和環境。

內容提要

前言
記得2004年的時候,由於對表達自由與名譽權問題比較感興趣,我平時注意收集有關名譽權糾紛的案件資料,特別是批評政府官員所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當時發生的一個案件引起我的關注,即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張西德訴陳桂棣、春桃案。案件起因是被告《中國農民調查》一書被認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我就去找這本書來看。該書以紀實的手法描寫20世紀90年代安徽省農民的境況和遭遇,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其實,對我來說,那裡面所講述的許多“驚心動魄”、“觸目驚心”的農民受到壓迫的故事並不值得大驚小怪,以前我回老家時這種事情聽得很多。但是書中記載的一個事件還是很刺目的。書中寫道:
十月二十九日,正是星期日,天安門廣場上人群如織,王營村赴京上訪的農民民眾還是躲過了接濟站工作人員的目光,陸陸續續走進了天安門廣場。他們按照事先的計畫,來到國旗周圍,突然集體下跪。陳桂棣、春桃: 《中國農民調查》,人民文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頁。
這是在1995年。當時我在北京大學法律系讀法理學研究生,並不知道天安門廣場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那一學期,我旁聽了肖蔚雲教授的憲法學課。這門課程除了開始幾次課講憲法學基本原理、憲法歷史之外,主要內容是關於中國1982年憲法的。上課時,肖教授主講,也會留一點時間讓學生討論和自由發言。我記得,有一次討論圍繞國體和政體話題,其中涉及農民的問題: 為什麼農民階級只是同盟者?肖教授的觀點是,農民階級代表落後的生產力。多數同學認為,農民應當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平等的憲法地位和基本權利。也有同學指出,就算憲法把農民當作領導者,也不能改變實際上的弱勢地位。
十年後看了這段描寫,引發我心中潛藏的思緒。那些農民是為了抗議地方政府加重農民負擔和打擊報復而向國旗下跪的,他們是在通過其他渠道表達訴求屢屢碰壁和沒有實效的情況下才不得不做此行為的。我覺得,這不僅是表達自由的問題,他們是否可以自由地表達訴求,而且是利益表達問題,他們是否能夠把利益要求傳遞給有關國家機關,並獲得適當的回應。由此我開始關注中國社會的利益表達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經濟體制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並存的基本經濟格局。原來由所謂“兩個階級一個階層”,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所構成的簡單的社會結構也變得複雜,社會分層更加細緻,社會分化明顯,不同階層所占有的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出現較大的差距。利益格局多元化,存在多種不同的利益要求,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矛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與此同時,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深刻變化,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多元化,權利意識明顯增強。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不同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都希望表達他們的利益要求,以影響國家的法律、政策、具體決定等公權行為。但是從現狀來看,利益表達機制並不完善,不能滿足社會利益表達的需要。例如,在社會成員分化的過程中,人們的利益表達能力也出現了分化的趨勢,不同的階層和群體具有不同的影響公權行為的能力,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表達失衡現象。利益表達活動受到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限制,利益表達權利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利益表達產生不了應有的效應,表達者與國家機關沒有形成有效的互動關係,不同的表達者往往也不能對公共問題展開有效的論辯。利益表達的無序現象較為嚴重,非法的破壞性的群體性表達事件時有發生。利益表達問題成為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
要說明本書的研究對象,我想重點界定兩個概念。第一個就是利益表達。利益表達是一個源自政治學的概念。阿爾蒙德、鮑威爾合著的《比較政治學》認為,利益表達(interest articulation)是個人或集團提出政治要求的過程。參見[美] 阿爾蒙德、鮑威爾: 《比較政治學: 體系、過程和政策》,曹沛霖、鄭世平、公婷、陳峰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頁。這是一本較早向中國學界輸入利益表達概念和分析框架的譯著,所依據的英文原版是第二版。2007年該譯著再版,譯文依舊。201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楊紅偉等人翻譯、依據第八版的《當代比較政治學: 世界視野》,其中有關利益表達的實質觀點沒有變化。普拉諾等人所著的《政治學分析辭典》把“利益表達”注釋為“向政治系統提出的一種要求”,“是把人們的態度、意見、信仰轉變為向政府行動(內行動)表示要求的方式”。[美] 傑克·普拉諾等: 《政治學分析辭典》,胡杰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6頁。這兩個界定是一致的,所取的都是結構功能視角,把利益表達看作向政治系統輸入要求的活動。中國政治學界在沿用這一概念時接受了這種界定,並用來分析中國的政府過程。例如朱光磊: 《當代中國政府過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2—89頁;參見胡偉: 《政府過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208頁。本書遵循上述傳統的界定。利益表達是指人們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公共權力主體表達利益要求,以求影響公權行為的過程或活動。
就表達對象而論,利益表達指向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掌握公共權力的機關、組織及負責官員。就表達意圖而論,表達者有著明確或潛在的特定意圖,即表達某種需要通過公共權力主體或公權行為實現的利益要求。公權行為,既包括抽象行為(如立法),也包括具體行為(如針對特定相對人的行政行為);既包括對表達行為的處理過程和決定,也包括對利益要求的處理過程和決定。就表達內容而論,阿爾蒙德和鮑威爾有關利益表達的界定指出是“政治要求”。何謂“政治要求”?他們並沒有作出解釋。利益要求的內容並不僅是政治性的,也有經濟性的、文化性的;不僅有物質性的,也有精神性的。
第二個是利益表達機制。我把它理解為表達者與權力主體之間、不同的表達者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關係和過程。利益表達是一種行為或活動,而利益表達機制是一種互動關係和過程。
利益表達機制不同於利益綜合機制或政策制定機制。從政策形成的過程來看,按照阿爾蒙德等人的劃分,利益表達是政策形成的第一個過程,不同於後面的利益綜合、政策制定和政策實施。利益表達機制也不同於包括司法程式在內的糾紛解決機制或矛盾調處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的內容主要是預防和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致屬於法律和政策的實施機制。一些社會學學者把提起訴訟、請求調解也看作利益表達行為,使得這一概念過於寬泛。嚴格而言,利益表達不包括糾紛解決機制或司法程式內的行為,例如提請調解、仲裁、訴訟、行政複議等。但是應包括在糾紛解決機制或司法程式外發生的、旨在影響其運作的行為,例如訴訟當事人或其支持者通過網際網路實施的訴求表達行為。利益表達機制不同於代表制,後者指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議員的產生、權利、義務以及代表機構的構成、職權、運作等方面的制度。但是兩者有密切的聯繫。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代表機構從一定的角度也可以看作利益表達機構。兩者有部分的重合。
第三編、第四編即針對中國利益表達機制的建設問題,側重於探討中國利益表達機制建設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論證了一些原理,提出了一些規範性的建議。
從法學角度研究利益表達問題的作品是不多的。法學研究的對象多是法律的內容——實體法或程式法的內容,而不是法律的形成過程。法學者就法律制度的理念如何選擇、內容如何設計和安排,提出建言,扮演了類似於立法者的角色——為人民“立法”。借用英國學者鮑曼《立法者與闡釋者》一書關於知識分子的劃分,法學者更多扮演的是“立法者”的角色。“‘立法者’角色這一隱喻,是對典型的現代型知識分子策略的最佳描述。立法者角色由對權威性話語的建構活動構成,這種權威性話語對爭執不下的意見糾紛作出仲裁與抉擇,並最終決定哪些意見是正確的和應該被遵守的。”[英] 齊格蒙·鮑曼: 《立法者與闡釋者: 論現代性、後現代性與知識分子》,洪濤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但是為人民“立法”不等於由人民立法。法律制度的實際內容應當是人民利益要求的綜合和凝聚。法學者可以作為民眾的代言人,提出制度建設的主張,或者就如何借鑑國外的制度提出看法。但是,同樣重要或者更為重要的是,重視、提煉民眾自身的利益要求,研究如何建構更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以使得民眾的利益要求更自由更充分更有效地表達出來。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不僅在於它承認、規定和保障了人民實際存在的利益需要,而且在於它反映了人民自身提出的利益要求。在哈貝馬斯程式主義法律觀的基礎之上,胡克提出一種頗具啟發的觀點。他認為存在三種類型的合法化: 形式合法化、實質合法化、溝通合法化,其中溝通合法化是一種更好的合法化進路。參見[比] 馬克·范·胡克: 《法律的溝通之維》,孫國東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4頁以下。如果在一項法律的形成過程中人民是沉默無聲的,又怎么保證該項法律所規定和保障的是人民的利益需要呢?憲法把農民規定為同盟者的時候,傾聽過農民的意見了嗎?在英文中有一個詞“parliamentarian”,意指在議會程式、規則或辯論方面有經驗的人,或精於議會程式及辯論的議員。議會的辯論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式展現出來,整個社會圍繞公共問題、公共政策和決定的要求、議論和爭辯也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式來展現、保障和推動。利益表達機制就是這樣的程式性機制。法學者在做“立法者”或“闡釋者”之外,不妨做一做這樣的程式研究者。

作者簡介

侯健,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主要著作有:《輿論監督與名譽權問題研究》(2002年)、《表達自由的法理》(2007年)、《人文主義法學思潮》(合著,2007年);譯作有:《法與憲法》(合譯,1997年)、《自由與權力》(合譯,2001年、2004年、2011年)、《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後現代》(合譯,2003年)、《表達自由的法律限度》(2003年)。

書摘

目錄
前言
第一編 結構與過程
第一章 利益表達機制的結構與功能
一、政治系統中的利益表達機制
二、利益表達機制的結構
三、利益表達機制的功能
第二章 利益表達機制的運行過程
一、兩個階段的劃分
二、利益表達的發生
三、利益表達的處理
第二編 制約因素
第三章 利益表達與社會結構
一、在公民和國家之間
二、社會分化中的表達能力分化
三、社會變遷中的表達特徵變遷
第四章 利益表達與政治制度
一、利益表達與權力結構
二、民主與利益表達的“政治機會結構”
三、民主表達與利益的發現
四、民主審議與利益的深化
第五章 利益表達、法治與合法化
一、法治水平的影響
二、圍繞利益表達的合法化鬥爭
三、在利益表達和法律制度之間:合法化循環與去合法化循環
四、利益要求與法律制度的自治性、開放性
第六章 利益表達、表達者態度與信息傳播技術
一、源於態度的動力或阻力
二、傳播技術的作用與效果
第三編 表達正義
第七章 制度建設的歷史與現狀
一、改革開放之前
二、改革開放以來:變化和進步
三、改革開放以來:問題與不足
四、有關社會穩定的思考
第八章 表達正義的初步闡釋
一、表達正義及其他理念
二、國家的角色
三、正義的推動力
第九章 通過程式接近正義
一、利益表達機制的程式性
二、程式性轉化的意義
三、程式的正義標準
四、程式理性
五、多元社會中的正義
第十章 依靠法治保障權利
一、利益表達的權利觀
二、作為背景性權利的利益表達權
三、作為制度性權利的利益表達權
四、法治化而非僅僅制度化:原則及途徑
第四編 制度架構
第十一章 表達主體制度的兩個問題
一、表達能力的制度建設
二、表達主體結構的多元與集約
三、通過代表的表達
四、有組織的聲音
第十二章 表達渠道體系的制度構建
一、渠道的分類
二、社會性渠道
三、參與性渠道
四、機構性渠道
第十三章 表達行為的自由與秩序
一、規制類型
二、形式性規制
三、實質性規制
第十四章 公民“撒手鐧”與國家機關的回應義務
一、公民的“撒手鐧”
二、回應義務的差別化原理
三、回應義務的差別化制度
主要參引文獻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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