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綜合主義

刑法綜合主義是以屬地主義為基礎,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和普遍管轄原則為補充,兼采眾原則之長而避其所短的一種解決空間效力範圍的原則。主要特點是:(1)凡在本領域內犯罪的,採用屬地主義,一律適用本國刑法。(2)本國公民在本國領域外犯較嚴重的罪行時,採用屬人主義,適用本國刑法。(3)外國人在本國境外實施侵犯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較嚴重的犯罪時,採用保護主義,適用本國刑法。(4)對於嚴重的國際犯罪,從維護世界各國共同利益出發,採用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本國刑法。這種解決刑法空間效力問題的折衷主義原則,是當代各國刑法所採用的通例。

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刑罰目的的一種學說。認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以單純為滿足社會正義而對犯罪的報應,也不是單純為了防衛社會而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或者其他人實施犯罪,而是兩者兼而有之。刑罰的判處和執行,既是對犯罪的報應,也是為了防止犯罪再次發生,保衛社會的安全。這種學說是報應刑主義與目的刑主義的折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