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淵源

刑法淵源是指刑法權產生的根據和刑法的表現形式。刑法淵源可以分為直接和間接兩類:直接淵源是指成文的刑法法規包括刑法典、特別刑法、單行刑法法規、附屬刑法法規,以及根據法律授權,以行政命令形式頒布的有關犯罪與刑法的法律檔案;間接淵源一般指習慣、判例、解釋、學說等。世界各國刑法由於國家性質和所屬法系不同,對刑法淵源確定的範圍也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按照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僅以成文法為刑法的淵源;而英美法系國家則把習慣法和判例也視為刑法的淵源,法官定罪量刑有恪守成案的義務,凡與判例相同或類似的案件,各級法院必須遵守本法院或上級法院已有的判例。

因此習慣法和判例是這些國家的主要刑法淵源,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沒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對法院定罪量刑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裁判的根據。關於解釋,一般認為:立法解釋是國家權力機關對法律規定的進一步說明,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種解釋,不應視為刑法淵源的一種形式;學理解釋是一種學說或見解,無法律約束力,不應視為刑法的淵源。目前爭執較大的是司法解釋。一種觀點認為,司法機關只能闡明法律的內容而無創製法律之權,所作解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故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以法律授權所作的有權解釋,雖然其本身不是法律,但其內容與法律相符,服從解釋即服從法律,對司法機關有一般適用的效力,故也可作為刑法的淵源。在我國,刑法的淵源以成文的刑法法規為限,習慣、判例、解釋、學說一般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定程式對刑法進行修改和補充的各種法令,經全國人大授權的行政機關所頒布的有關犯罪與刑罰的條例、命令等,都是 刑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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