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陸續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議案、建議,司法機關和一些部門也提出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立法工作計畫,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司法機關和一些部門的意見,經調查研究,多次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有關部門、部分專家的意見,起草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 外文名:Criminal law amendment (7) (draft)
  • 邢事案件分類:貪污賄賂犯罪等
  • 撰寫部門:法制工作委員會
邢事案件分類,邢事案件分類具體說明,

邢事案件分類

1,貪污賄賂犯罪
2,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
3,關於侵犯公民權利犯罪
4,關於其他犯罪

邢事案件分類具體說明

一,貪污賄賂犯罪
1.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託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提出,有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同時,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雖已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利用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這類行為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對情節較重的,也應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同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中增加兩款,對上述應作為犯罪的行為及刑事責任作出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2.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罰偏輕,建議加重。
經同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研究認為,鑒於這類犯罪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對其加重刑罰是必要的,建議將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這樣修改,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與貪污賄賂犯罪有所差別。司法實踐中,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盡力查證犯罪事實,依照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嚴懲。(草案第十二條)
二,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
1.刑法以具體列舉的方式對走私武器、彈藥等以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貴重金屬、珍稀動植物及其製品等貨物、物品的犯罪作了專門規定,對走私所列舉的違禁貨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則按照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海關總署提出,除了刑法所具體列舉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外,國家還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規定了其他一些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禁止進口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及其製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對走私這類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應直接定為犯罪,不應也無法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樣,按其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為適應懲治這類危害較大的走私行為的需要,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增加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規定。(草案第一條)
2.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中國證監會提出,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託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被稱為“老鼠倉”的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條第一款關於從事內幕交易犯罪的規定處罰。(草案第二條)
3.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從偷稅的具體數額和所占應納稅款比例兩方面對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有關部門提出,在經濟生活中,偷逃稅的情況十分複雜,同樣的偷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議在刑法中對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不作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同時提出,考慮到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對屬於初犯,經稅務機關指出後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經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建議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增加規定:有本條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並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草案第三條)
4.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當前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嚴重。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欺罪、集資詐欺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中增加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的犯罪,對實施這類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實行數罪併罰。(草案第四條)
三,關於侵犯公民權利犯罪
1.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門提出,近年來,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對這類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草案第六條)
2.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扒竊、搶奪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情況,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在刑法中作出專門規定予以懲治。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追究刑事責任。(草案第七條)
3.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從實踐中看,刑法對該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複雜的案件的需要,建議對綁架罪法定刑的設定作適當調整。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規定,對綁架他人後主動放人的,從輕處罰。
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認為,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的具體情況比較複雜,在刑罰設定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於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據此,建議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綁架罪中增加一檔刑罰: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草案第五條)
四,關於其他犯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追究刑事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這類犯罪有些是單位實施的,建議增加單位犯本罪的規定,以進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錢措施。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這一條中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草案第八條)
2.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了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司法實踐看,引發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不僅有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行為,還有逃避依法實施的境內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行為。對後一類造成嚴重危害的違法行為,也應追究刑事責任。經同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等部門研究,建議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草案第九條)
3.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對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服、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的犯罪作了規定。中央軍委法制局提出,近年來,盜竊、出租、非法使用軍隊車輛號牌的情況時有發生,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損害軍隊形象和聲譽,影響部隊戰備訓練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對這類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的犯罪行為中,增加盜竊、非法提供或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的情形。(草案第十條)
此外,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還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見,考慮到其中有些可以通過法律解釋解決,有些有關方面還有不同意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研究論證,暫未列入本草案,繼續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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