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觀主義

刑法主觀主義是“刑法客觀主義”的對稱,又稱“行為人主義”。認為犯罪行為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品格的表現,主張以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強弱,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犯罪人主觀惡性大的處以重刑,主觀惡性小的處以輕刑。而不斤斤計較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實害大小。例如,慣犯犯輕罪也應重處刑罰,偶犯犯重罪亦應輕處刑罰。刑法學新派學者多採取主觀主義。在刑法的許多具體問題上,刑法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之間有著顯著區別。

(1)主觀主義肯定成立犯罪的範圍比客觀主義要寬。(2)主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能力即刑罰適應性或稱刑罰能力,客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能力是依其自由意志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3)主觀主義認為無論是犯罪既遂或是犯罪未遂都應給予同樣的處罰,客觀主義認為對於沒有實害或實害較小的犯罪未遂,理應採取較既遂為輕的處罰。(4)主觀主義不是否定不能犯,就是非常例外地以迷信犯為限才不予處罰,客觀主義則在一定範圍內承認不能犯。(5)主觀主義在共犯理論上採取犯罪共同說,客觀主義在共犯理論上則採取行為共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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