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權

刑拘權賦予交警,能使交警更有力度地維護交通秩序,但如果這個權力被交警亂用濫用,則會損害民眾的利益。所以,在出台刑拘權賦予交警的法規時,還要出台一個能有效監督制約交警濫用刑拘權的法規。


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教授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法律並未規定“拘留”這一強制措施應由哪個警種實施。由交警行使刑事拘留權是正常的,交警可以擁有這個權力。只要符合刑拘的條件,並且通過法定的程式,那刑拘行為就是合法的。 除了正面鼓勁和負面擔憂之外,理性的權衡也不少。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說,事實上,由公安機關的刑偵部門來辦理交通管理領域中的刑事犯罪,同樣可以“保障交警的正當執法權益”,而且還可以實現權力的內部制約。雖然這種權力的分立“由於環節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效率,但相比起權力制約在預防腐敗上所帶來的“利”,仍然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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