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根據

刑事責任根據是刑事責任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刑事責任因何而產生和存在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西方刑法學中,存在著行為責任論、性格責任論和人格責任論三種觀點,參見“行為責任論”、“性格責任論”和‘‘人格責任論”。I960年《蘇俄刑法典》第3條專門規定了刑事責任的根據,該條規定:“只有犯罪人,即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社會行為的人,才應擔負刑事責任,並受刑罰。”

儘管蘇俄及全蘇刑事立法對刑事責任根據作了規定,但蘇聯刑法學界仍有爭論,一部分學者認為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根據,另一部分學者認為犯罪行為是刑事責任的根據,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刑事責任根據包括事實根據即犯罪行為和法律根據即犯罪構成兩個方面。中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刑事責任的根據,一部分學者認為是犯罪構成,一部分學者認為是犯罪行為,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是直接或間接影響刑事責任的主客觀事實的總和。另外還有學者認為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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