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式法論叢:刑事訴訟嚴格證明探究

《刑事訴訟嚴格證明探究》內容簡介:“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是主要存在於德國、日本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重要訴訟證明理論。單就嚴格證明而言,所蘊涵的從證據資格和證據調查程式兩方面對法官形成自由心證的訴訟證明過程予以必要規範與限制的理念,則是兩大法系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共同趨向,也深度契合我國進一步改革、完善刑事訴訟證明制度的現實需要。作者試圖在全面梳理與闡釋嚴格證明理念的基礎上,以嚴格證明的標準與要求來評估、衡量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方式的現實狀況與存在問題,以此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思路與具體方案。

基本介紹

  • 書名:刑事程式法論叢:刑事訴訟嚴格證明探究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頁數:212頁
  • 開本:16
  • 定價:32.00
  • 作者:羅海敏
  •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301180632, 9787301180631
  •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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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刑事程式法論叢:刑事訴訟嚴格證明探究》全面梳理與闡釋嚴格證明理念的基礎上,以嚴格證明的標準與要求來評估、衡量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方式的現實狀況與存在問題,以此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思路與具體方案。

作者簡介

羅海敏,女,1978年生,浙江台州人,法學博士。先後於1999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取得法學學士學位;2003年和12007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分別取得訴訟法專業碩士和博士學位。1999年至2000年參加團中央組織的“第一屆研究生扶貧支教團”,赴青海省支教一年;2003年碩士畢業後至今任職於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現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專職研究人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在《中國法學》、《現代法學》、《法學雜誌》等刊物上獨立、合作發表學術論文三十餘篇,合著、參與編寫著作、教材九部,主持、參與多個國家哲社基金項目、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及外資項目的課題研究工作。

圖書目錄

導言
一、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二、理論框架與基本內容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第一章 基本範疇
一、刑事訴訟證明
二、狹義證明與釋明
三、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第二章 嚴格證明與相關證據法原則
一、嚴格證明與證據裁判原則
二、嚴格證明與自由心證原則

第三章 嚴格證明的價值
一、嚴格證明的實體價值
二、嚴格證明的程式價值
三、嚴格證明的效率價值
四、嚴格證明的其他社會價值

第四章 嚴格證明依據的證據
一、嚴格證明中的證據資格規範
二、兩大法系嚴格證明中證據資格的規範模式
三、兩大法系嚴格證明中證據資格的規則體系
四、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資格規則

第五章 嚴格證明的程式
一、嚴格證明中的證據調查程式規範
二、兩大法系嚴格證明中證據調查的共通原則
三、兩大法系嚴格證明中證據調查的具體程式
四、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調查程式

第六章 嚴格證明的事項
一、兩大法系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事項的劃分
二、我國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事項的劃分原則
三、我國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事項
主要參考文獻
致謝

文摘

(二)刑事訴訟證明的特徵
訴訟證明作為社會證明的一種類型,與一般的社會證明在認識基礎和判斷邏輯上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不過,由於訴訟證明所具有的法律屬性,導致它在諸多方面呈現出不同於其他社會證明乃至自然證明的鮮明特徵。
第一,訴訟證明的對象是已經發生的事實。訴訟證明是一種回溯性的證明活動,證明的對象往往是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不能重現,不可能通過科學試驗的方式予以證明,而只能藉助特定的機關或訴訟參與人運用證據進行推理、判斷的方式予以認定;認定的事項真實與否,也不可能通過科學試驗的方式進行檢驗,而只能通過對訴訟證明機制的具體設定來提供保證。
第二,訴訟證明的根據是訴訟證據。如上文所述,案件事實通常是發生在過去的、無法再現的事實,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無法親眼目睹其發生的狀況。為避免主觀臆斷,法官必須藉助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繫的證據材料來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和認定。這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證據裁判原則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說,在訴訟證明中,只能依據證據來作出裁判。不過,由於訴訟證明存在著不同角色之間利益的角逐,存在諸多可能導致證據材料虛假的因素,而裁判者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判斷的局限性,訴訟證明過程往往具有相當的複雜性。
第三,訴訟證明的過程要受到證明程式和證明規則的制約。正因為證據在訴訟中重要地位以及訴訟證明過程的複雜性,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證訴訟證明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就需要通過法律對證據運用程式也就是訴訟證明的方式予以嚴格規範和要求。在訴訟證明過程中,證明的依據、程式、手段等都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預先規定。因此,與一般社會證明相比,訴訟證明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受到更多的束縛,這就加大了訴訟證明的難度。

序言

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是刑事訴訟的核心任務。訴訟證明的具體方式,即採納什麼樣的證據、遵循什麼樣的證據調查程式,則直接決定著訴訟證明過程及結果的公正與否。可以說,嚴格規制刑事訴訟證明的方式,是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必然要求。而具體如何規制刑事訴訟的證明方式,是否有必要對所有事項的證明方式予以嚴格規制,都是亟待我們深入研究的問題。
羅海敏博士的著作《刑事訴訟嚴格證明探究》,以刑事訴訟證明方式為主題,對存在於德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理論進行了全面、深入的闡釋,並重點關注其中的嚴格證明問題,力圖從中汲取可以對完善我國刑事訴訟證明制度有所裨益的經驗。該著作是國內最早從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角度對訴訟證明方式予以系統研究的成果之一。該著作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第一,梳理了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概念。認為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是從行為意義上對證明所作的劃分;而狹義的證明與釋明則是從結果意義上對證明進行的劃分。證明標準並不是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劃分的依據。這些概念的梳理與辨析,有助於更好地了解訴訟證明相關理論,也使對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論述建立在一個相對確定的範疇中。
第二,提出嚴格證明概念雖然主要存在於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以及我國台灣地區,但其中蘊含的嚴格限定刑事訴訟證明方式的理念卻是兩大法系在訴訟證明規制方面普適的做法。也正是基於上述認識,作者將兩大法系有關證據資格、證據調查程式等方面的規則統一置於嚴格證明這一概念範疇下予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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