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正義

法律是一種規範,毋寧說它是一種實踐理性。如果說立法是這一實踐理性的最初環節,那么,司法就是這一實踐理性的最後保障。立法是一種思維實踐活動,司法是一種行動實踐活動;前者更多地表現為主觀性,後者更多地表現為客觀性,但兩者的分界只是相對的,尤其當它們具體到立法和司法領域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司法正義
  • 鄰域:立法、司法
  • 理論體系: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價值探析
  • 特點:前者更多地表現為主觀性,
理論體系
刑事司法正義
3.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價值探析
刑事司法合理性的尺度在其價值,這一價值的核心和靈魂就是正義。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法治的社會必須要有法律,法律應該是良法,是體現“正義”的法律。刑事司法正是以其價值的合理性,才具有了跨越時空的意義;也正因為其價值取向的合理性,才使它有別於人治以及其他的社會控制系統。
正義的基礎在於嚴格規則,只有嚴格規則,才能避免司法人員不受任何限制的隨心所欲,才能避免公民的人權、人類社會的安全和正義不成為司法人員情緒、直覺的預感、偏見、脾氣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的犧牲品。這正如英國學者洛克所指出的:“處在政府之下的人們的自由,應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的準繩,這種規則為社會一切成員所共同遵守,並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 4.刑事自由裁量權的規制
任何權力都應該有邊界,都應該被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否則就將走向反面。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也不例外,一方面承認法官應該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實現案件處理上的個別正義;另一方面又要警惕權力被濫用,損害法律的安全價值,造成更多案件處理上的不正義。所以,“即使法官是自由的時候,他也仍然不是完全自由。他不得隨意創新。他不是一位隨意漫遊、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遊俠。他應從一些經過考驗並受到尊重的原則中汲取他的啟示。他不得屈從於容易激動的情感,屈從於含混不清且未加規制的仁愛之心。他應當運用一種以傳統為知識根據的裁量,以類比為方法,受到制度的紀律約束,並服從‘社會生活中對秩序的基本需求’。在所有的良知之中,那裡還留下了一個相當寬闊的裁量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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