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學派

刑事古典學派,刑法學中,將啟蒙時期的刑法理論和以報應論為基礎的刑法理論,合併稱為古典學派。刑事古典學派分為前期古典學派與後期古典學派。刑事古典學派在以下這些方面的主張具有共同點:1、在犯罪觀上,都采客觀主義立場,即認為應受懲罰的是犯罪行為;2、在刑罰觀上,都主張刑罰的報應性、懲罰性,如康德所主張的等量報應,黑格爾所主張的等價報應;3、都主張罪刑法定原則,反對類推適用,反對不定期刑、緩刑和假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古典學派
  • 分類:前期古典學派與後期古典學派
  • 代表人物:貝卡利亞、邊沁、黑格爾
  • 貢獻:創立了一整套刑法體系
代表人物,貢獻,

代表人物

前期代表人物主要有貝卡利亞、邊沁、黑格爾、費爾巴哈、康德,後期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德國,如賓丁、貝林格、邁耶等。

貢獻

創立了一整套刑法體系,明確了犯罪、刑罰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罰的任意性、專斷性和反對刑罰的嚴酷性,奠定了現代刑法理論的基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