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制裁的界限

刑事制裁的界限

《刑事制裁的界限》是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帕克編寫。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刑事制裁的界限》一書由20世紀美國著名法學家哈伯特L.帕克於1968年出版。該書被認為是對20世紀刑事訴訟制度變革,特別是正當程式革命具有決定性影響的經典之作,帕克亦因此成為20世紀美國學術引用率最高的法學家之一。
《刑事制裁的界限》認為,刑事制裁是權力在社會內部受控制地行使的範例。它提出了一系列難以為律師所解決的重大法律問題、難以為哲學家所解決的重大哲學問題以及難以為行為科學家所解決的行為科學問題。基於對刑事制裁合理性的反思,作者對刑事制裁的正當根據、程式制約及其運行界限等刑事制裁的基本原理問題進行了一體化的基礎研究。

作者簡介

梁根林,教授,男,1964年6月生於江蘇常州。1980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先後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歷任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1997年)、副教授(1999年)、教授(2005年)、《中外法學》主編(2007年)。代表作為《梁根林刑事政策研究系列》之《刑事政策:立場與範疇》、《刑事法網:擴張與限縮》、《刑事制裁方式與選擇》(法律出版社2005—2006年版),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2005年獲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2006年獲“北京市優秀教師”榮譽稱號,2007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人才支持計畫,2008年獲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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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言:爭論及其聽眾
第一編 原理
第一章 刑罰的困境
第二章 刑罰的意義
第一節導言
第二節 一個初步界定
第三節 刑罰、處遇及其他制裁
第四節 修正的定義
第三章 刑事懲罰的正當根據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報應
第三節 功利主義的預防:威懾
第四節特別威懾或威嚇
第五節 行為預防:剝奪能力
第六節 行為預防:再社會化
第七節 總結:犯罪預防的界限
第四章 走向一體化的刑罰論
第五章 可責性與行為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作為先決條件的行為
第三節 合法性原則
第四節 許可權分配
第五節 模糊性、嚴格解釋、預防性羈押
第六章 可責性與可寬恕事由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可寬恕事由的原理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第四節 表面的緊急避險:“認識錯誤”的角色
第五節 嚴格責任:對“認識錯誤”的拒絕
第六節 對精神失常抗辯的限制
第七章 證據與比例原則
第一節 證據標準
第二節比例原則與刑罰
第二編 程式
第八章刑事訴訟程式的兩種模式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模式的價值基礎
第九章運作中的模式:從逮捕到指控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為調查而實施的逮捕
第三節 合法逮捕後的羈押和審訊
第四節 電子監視
第五節 非法獲取的證據
第六節 得到律師辯護的權利
第十章 運作中的模式:從指控到有罪判決
第一節 指控決定
第二節 審前羈押
第三節 有罪答辯
第十一章 運作中的模式:對錯誤的審查
第一節 抗訴
第二節 附訴
第三節 得到辯護律師:一個補充
第十二章 趨勢與影響:一個嘗試性的評價
第三編 界限
第十三章 界限問題的一種解決方法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選擇問題
第三節 賠償和管制:酒後駕車的例子
第四節 處遇:民事拘留的情況
第五節 不為的選擇
第六節 作為一個資源分配問題的界限
第十四章 尋找界限:法律與道德
第一節 不道德性:一個必要條件
第二節 不道德性:一個不充分條件
第三節 “對他人的危害”
第四節 刑罰的目的
第十五章 尋找界限:得與失
第一節 遠近程度與瑣屑之事
第二節 犯罪關稅
第三節 警民關係的緊張狀態
第四節 零星的執法
第五節 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第六節 流水線司法
第七節 隱性功能
第十六章 套用標準:道德犯罪
第一節 刑事制裁的最佳狀態
第二節 性犯罪
第三節 重婚罪與亂倫罪:兩種虛構的犯罪
第四節 淫穢的罪惡
第五節 賣淫:罪惡還是滋擾
第十七章 套用標準:各色各樣的犯罪
第一節 毒品和其他麻醉藥物的控制
第二節 墮胎:運作中的犯罪關稅
第三節 醉酒:“生病”的權利
第四節 賭博:實驗的例子
第五節 作為罪犯的商人
第十八章 結論:手段和目的
引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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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書與其說是一本專論不如說是一本隨筆。不管怎么樣,這本書的功用都不在於它所收集的學識。因此,我避免了通常在學術關注與印刷成本之間所達成的妥協,這種做法要求一絲不苟地排列注釋,然後將其放置到書的後面。相反的,我只是少量地使用了腳註對文中的特定引述予以簡單的說明,並撰寫了一個單一的引文注釋以給讀者提供一個知識領域的地圖。
在本書寫作的過程中,許多人對我提供了幫助,恕不能一一列舉。其中,有些幫助我已經在引文注釋中提及,而就其他的,特別是朋友和同事們對本書手稿的部分或者全部提出批評的這些幫助而言,我必須特別感謝杰拉德·岡塞(Gerald Gunther)、約翰·卡普蘭(John Kaplan)、約瑟·羅格特(Yosal Rogat)、邁克·沃德(Mi-chael Wald),尤其是桑福特·H.卡蒂斯(sanfordKadish)。洛克菲勒基金會和美國各學會委員會給予的支持為我對本書主題進行為期一年的系統思考提供了可能性。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以及院長在這一年中的盛情同樣是令人難以忘懷的。我還要感謝福特基金會對史丹福大學法學院的資助,幫助我完成了本書的寫作,並且資助我繼續開展對本書相關議題的研究。
我的秘書佩克·迪克森(Peg Dickson)高效率地並且非常愉快地一再列印了本書的初稿。1967年秋季學期我的刑事制裁課程班上的學生對本書初稿和它的作者施加了說得上是可怕的壓力,這對一個法學教師的存在來說,既具有正當性,也是一種獎賞。我在史丹福大學出版社的朋友們——列昂·塞茨(Leon Seltzer)、傑茜·貝爾(Je88 Bell)和艾琳娜·斯蒂曼(Elinor Stillman),再次表現出學術出版的最佳水平。簡言之,別人能做到的,他們都已完成得更好。
本書的部分內容曾經以某種不同形式發表在《美國學者》、《最高法院評論》以及《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評論》上。我亦要感謝這些期刊的編輯的幫助以及他們對重印的許可。
在本書寫作過程中,我的法學院以及行政部門的同事們,都極為耐心與寬容。我想,本書的完成,於我於他們都可說是解脫。我對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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