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敘合敘記述法

分敘合敘記敘法是寫作學術語。按同一時間內不同地點所發生的兩件以上的事件分別的敘述方法即分敘;合敘則是在分敘之後或之前,把時間、地點統一起來,復歸於一的敘事方法。

如:《特別法庭判決書》具體敘述犯罪事實的文字共18段,由於林彪、江青為首的兩個反革命集團,“文革”中又形成了一個反革命聯盟,所以採用了合敘的手法;但這兩個反革命集團又各自單獨進行了犯罪活動,所以又採用了分敘的手法,第9——11段專門敘述了林彪反革命集團策動武裝政變,陰謀殺害毛主席及其陰謀暴露後妄圖分裂國家和林彪外逃叛國的犯罪事實。第12段敘述了江青反革命集團繼續誣陷各級領導幹部和妄圖顛覆政府的罪行。第13段敘述張春橋、王洪文策動上海武裝叛亂的犯罪事實。這樣敘述,既如實地反映了兩個反革命集團的罪行,又保持了清楚的記敘線索,分清了各自的罪責,使人一目了然。在理由部分,又合敘了這兩個反革命集團的危害性後,又對每個罪犯的罪行分敘了幾條,每個罪犯的基本犯罪事實,以及他們在整個反革命集團中所處的地位躍然紙上。這種寫法適用於共同犯罪、集團犯罪的案件。先合後分,先分後合,要根據案情和文種決定,它能使行文開合自如,變中有序,活而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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