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境)文物展品包裝工作規範

《出國(境)文物展品包裝工作規範》是國家文物局2001年7月30日發布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國(境)文物展品包裝工作規範
  • 發文單位:國家文物局
  • 發文時間:2001-7-30
  • 生效日期:2001-7-30
總則,包裝單位和人員,包裝技術,包裝質量監督,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出國(境)文物展覽包裝工作規範化、科學化,保證文物地赴國(境)外展出過程中安全無損,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文物展品”,是指出國(境)文物展覽中所展出的經文物部門註冊、登記、確定級別的文物。
第三條  展品包裝工作的要求是:結構合理、堅固耐用、拆卸方便、復位容易、美觀簡潔、一目了然,適合貨櫃(車、飛機)裝載,適於長途運輸。
第四條  凡經國家文物局批准的出國(境)文物展覽的展品必須按照本規範要求進行內、外包裝。

包裝單位和人員

第五條  舉辦出國(境)文物展覽的單位,必須指定專門的從事文物展品包裝工作的單位或由專人負責包裝工作。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認定有能力的單位可以從事專門的文物展品包裝工作。從事包裝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文物局(或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培訓機構)舉辦的專業技術培訓班培訓,並經考核獲得資格證書後,方能從事文物展品包裝工作。
第七條  包裝工作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愛護文物,具有強烈的責任心。
第八條  未經國家文物局特別許可,外國團體、法人、自然人不得在文物展覽單位從事文物包裝工作。

包裝技術

第九條  包裝材料的選用
(一)  製作內、外包裝箱均應使用目前國際通用的複合木質材料為板材,如多層板、夾心板等。禁止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原木為材料。
(二)  內、外包裝箱的防震層應選用質地柔韌、彈力好的高度密吹塑板及泡沫塑膠為材料。
(三)  填充物應以海綿、各種密度的聚氯板和高密度聚苯板等為材料。禁止使用舊報紙、衛生紙、紙屑、鋸末、麥秸、砂土等作為填充材料。
第十條  外包裝箱製作要求
(一)  常規式外包裝箱的製作要求外包裝箱應具有堅固性及較強的防震、防衝撞、抗壓和防水性能。
1.  尺寸規格:.按照運輸方式不同,外包裝箱的尺寸規格可分為空運、陸運兩種。
空運外包裝箱的尺寸規格:(長×寬×高 單位cm)  (1)157×105×160  (2)157×105×80  (3)79×105×80
陸運外包裝箱的尺寸規格:(長×寬×高 單位cm)  (1)不超過1190×220×225  (2)不超過590×220×225
2.  箱體材料:多層板
3.  箱內壁防震層厚度應達2-5cm,防水層所使用的塑膠布應在0.05mm以上。
4.  箱外表顯著位置要有防倒置、防雨、易碎標識並標明箱號。
5.  外包裝箱與內包裝箱之間套用防震減壓的填充物填實,不得留有空隙。
6.  外包裝箱表面不應該有突出的鎖扣等裝置,以避免箱體移位時發生拉掛等現象,影響箱體安全。
(二)  直接式外包裝箱的製作要求
直接式外包裝系指一些份量較重(如大型石雕、陶塑、青銅器等)、體積較大(如屏風、寶座、家具等)的展品,需直接裝箱運輸。直裝式外包裝箱的製作要求與常規式有所不同。
1.  尺寸規格:應視展品的具體大小而定。但箱體的尺寸要比展品至少大出5-10cm,以便防震層的製作。
2.  箱體材料:多層板。
直接式外包裝箱應特別注意板材的選用,尤其是份量較重的展品,應選用質地堅實、承重力強的板材,複合板的厚度應達到1.2-2cm。必要時可用木方作框架、橫撐加固。避免發生包裝箱變形,破損等現象。
3.  直接式外包裝箱的防震層要加厚,四周及頂面應達到3-5cm,底面應達到7-8cm。
4.  其他要求與常規式外包裝箱相同。
第十一條  內包裝箱(盒)製作要求
1.  尺寸規格:內包裝箱(盒)的尺寸應視展品的大小而定。
2.  箱體材料:多層板,或達到國際標準的瓦楞紙板。
3.  防震層:由於內包裝箱的防震層直接接觸展品,所以防震層材料應選用細密、柔軟、彈性好的中密度吹塑板為宜。
4.  根據展品需要,箱(盒)內應放置防蟲劑、乾燥劑等。
5.  對於箱內結構複雜的內包裝,須附裝箱示意圖或在箱體表加注警示性文字。
第十二條  幾種常用的包裝方式
(一)  懸空減震法:箱內立支架,將展品置於支架上架空,然後固定於其上。
(二)  綑紮法:先將兩塊多層板做成直角形框,將展品放置其上,用帶子把展品綑紮在背板上。
注意底板和背板均應貼上較厚防震層,背板的防震層還應依照囂物的形狀镟挖出大致凹槽,增大接觸面,以便增加固定效果。
(三)  點式固定法:在箱內壁選兩組對稱點,貼上高、中密度吹塑板塊,以使展品固定於箱中。
(四)  緊壓法:選定若干個受力部位,用包裹海綿或貼上絨氈的木方將物體緊壓、固定於箱體上。
(五)  镟挖法:依照展品的形狀,在較厚的中密度板、海綿板上镟挖出凹槽,將囂物放置其中,使之不移位。
此種方法適用於小件玉囂、瓷囂、金銀囂,以及形狀不規則的展品。
第十三條  展品包裝程式
(1)  第一步 根據展品的質地、形狀、大小,製作內包裝箱(盒),包括製作箱體、箱內防震層等。
(2)  第二步 展品外面可根據需要包裹一層綿紙,以起到保護囂物表層、增加防震、防止移位的作用。注意不得使用報紙、牛皮紙等。
(3)  第三步 選用適當的包裝方法將展品固定於內包裝箱(盒)內,直接式展品則直接固定於外包裝箱內。
(4)  將若干個內包裝箱(盒)碼入外包裝箱盒內。
(5)  填實空隙,固定、封箱。

包裝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  國家文物局可指定或委託有關單位為文物展品的指導、檢查和質量監督單位,對出國(境)文物展覽的展品包裝進行質量檢查,符合本規範要求的,方可出國(境)展覽。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定進行操作,而使展品存在不安全隱患的,一經查出,即令其重新包裝;對仍達不到規範要求的,則禁止其出國(境)展覽。
第十六條  對不採納檢查人員意見,或弄虛作假而使不合乎包裝規範的展品出國(境)展覽,並導致展品損傷或損毀、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單位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應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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