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罪

出入罪是出罪和入罪的合稱。中國古代審判官吏在斷案量刑時,由於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偏輕或偏重的錯判行為。出罪是將重罪者判為輕罪,將有罪者判為無罪,入罪是將輕罪判為重罪,無罪者判為有罪。故意出罪者,為“故出”,過失出罪者,為“失出”;故意入罪者為“故入”,過失入罪者,為“失入”。“出入人罪”的司法官吏要負刑事責任。故出、故入煮,處罰從重;失出、失入者,處罰從輕。《唐律·斷獄律》曰:“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入流亦以所剩論,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

其出罪者,各如之。“上述規定是指故入、故出而言。關於失入、失出,《斷獄律》規定:“即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疏議》曰:“假有從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減三等,·若入至徙一年,即同入全罪之法,於徒上減三等,合杖八十之類。假有失出死罪者,減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準此,‘三流同為一減,減五等,合徒一年之類。”《明律·刑律·斷獄》規定:“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論。若增輕作重,減重怍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清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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