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人犯罪

凌虐人犯罪,是指負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對人犯進行凌辱、虐待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公務員瀆職罪中違背職務或濫用職權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負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管收指依照管收條例對民事被告的管收以及依照行政執行法對人進行管束的直接強制處分。(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人犯,即被管收、解送或拘禁的人,包括被管收的民事被告、被解送或拘禁的刑事被告、受徒刑判決確定的受刑人以及送拘留所執行拘留的違警人等。(3)本罪的行為是對人犯進行凌辱、虐待,即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使人犯在肉體上或精神上遭受非人道的凌辱或虐待^行為人如果以強姦或強制猥褻為手段凌虐人犯,構成本罪與強姦罪或強制猥褻罪的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4)行為人必須具備凌虐的故意。行為人因過失,致人犯道受不人道之待遇的,不構成本罪。

解送指將依法逮捕或拘提的人犯送交法定機關以及將判決確定的被告押解送交刑事執行機構。拘禁指判決確定前對刑事被告的羈押、判決確定後對受刑人的監禁以及對裁決拘留的違警犯的執行。負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包括:民事管收所的職員、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法院法警、監獄官員、看守所官員和警局拘留所的管理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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