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

冤獄賠償是指由於司法機關誤判、錯判而導致個人合法權益損害時,依法由國家給予賠償的制度。國家賠償的一種。特點:(1)因司法機關及審判人員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誤判錯判造成公民合法權益損害而發生;(2)由造成損害的司法機關承擔;(3)—般不另外單獨提起賠償訴訟,而是由受侵權損害人在刑事抗訴程式中提出賠償的請求,或者向作出刑事判決的原審法院提出賠償請求。

冤獄賠償
wrongful detentions and executions,compensation for
由於司法機關錯誤的判決或裁定而被剝奪自由或處以刑罰的無罪公民 ,可依法取得經濟賠償。
源於1679年英國的《人身保護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國家在憲法中規定了冤獄賠償制度。如《日本國憲法》規定:“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後被判無罪時,得依法律規定向國家提出賠償的要求。”實行這項制度的國家,通常以法律規定冤獄賠償的具體實施辦法。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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