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代理

凡是由代理人將代理事務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而委託其他人進行代理的,稱為再代理,又稱復代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代理
  • 外文名:submandated agency
  • 又稱復代理
  • 特徵: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
  • 相關法條:《民法通則》第68條
再代理的特徵,再代理相關法條,

再代理的特徵

1、復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選任的;
2、復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復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仍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後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3、復代理權是由原代理人轉託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再代理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400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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