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是指擾亂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 裁量標準: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標籤:行為,行政,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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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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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行為,行政,行政處罰,派出所,

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擾亂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罰款基準:單處2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阻礙、拒絕有關工作人員維護秩序;
(2)多次擾亂大型活動秩序,或因擾亂大型活動秩序被治安管理處罰的;
(3)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國際影響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擾亂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

在中超聯賽第15、16兩輪比賽中,兩名不理智的球迷因對場上球員表現出不滿情緒,用雷射筆照射場內球員,向場內投擲寶特瓶,被警方予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到現場觀看比賽時要文明觀賽,自覺遵守公共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德,服從賽場執勤民警和工作人員的管理。
某日晚上,在中超聯賽第15輪天津康師傅隊同河南建業隊的主場比賽中,執勤民警巡邏到主席台附近時,發現一名球迷赤裸上身,手拿一隻黑色雷射筆正在照射河南建業隊運動員,干擾了比賽正常運行,民警遂上前進行阻止,依法將其傳喚至屬地派出所,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該球迷行政罰款 200元處罰。
某日晚上,在中超聯賽第16輪天津康師傅隊同青島隊的主場比賽中,一名球迷因對球員表現不滿,向泰達足球場內扔進一個寶特瓶,被現場維持秩序的民警當場抓獲。雖然這一系列舉動未對他人造成傷害,也未影響比賽進程,但卻擾亂了現場秩序,造成了極壞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該球迷警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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