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識民主制

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是針對奉行簡單多數票決的“多數民主”提出的,它強調政治決策必須建立在利益相關者的共識基礎之上。共識民主論總結並提煉了歐洲一些國家,比如荷蘭的成功經驗,標誌著歐洲傳統的統合主義模式進入了一個新發展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識民主制
  • 外文名:consensus democracy
  • 第一條:概念
  • 第二條:模式
  • 第三條:意義
代表人物,模式,意義,特點,

代表人物

共識民主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國政治學家李普哈特。1968年,李普哈特就在其《包容政治:荷蘭的多元主義與民主》一書中系統分析了不同制度對分裂社會(指被宗教、語言、民族、地域或者意識形態等因素分割的社會)的影響,認為分裂社會能夠通過建立一套特殊的制度規則(聯盟、一致否決、比例代表制、部分自治和聯邦制等),在多元的政治結構中實現穩定和民主。

模式

共識民主模式在增進社會團結、降低政治成本方面的積極作用得到學者們的高度評價:“大多數證據表明,共識體系中的輸家比多數主義體系中的輸家更認同政治體系及程式。民主越具有共識,失敗者越有可能對民主的功能作用感到滿意。”
利普哈特認為共識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徵表現為以下五個方面:
1.政府體制上不同於多數民主模式的一黨多數內閣,而是採用多黨聯合內閣,行政權是由組成聯合內閣的所有成員分享。
2.在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係上,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關係比多數民主模式下的二者關係更加相互獨立、平衡。
3.政黨制度是採用不同於多數民主模式的一黨制的多黨制模式,是多黨的聯合執政.分享權力。
4.選舉制度是採用不同於多數民主模式的多數決的非比例代表制,而是實行比例代表制,各個政黨按比例分配議會席位。
5.利益集團制度是合作主義的,注重利益集團間的相互協調、相互合作,而不是多數民主模式的利益集團間的相互競爭、互不合作。

意義

共識民主是現代西方民主理論的重要發展
西方傳統的民主理論是多數民主論,多數民主模式被視為西方民主國家的主導性模式。古典的民主理論強調人民的統治,而在人民偏好不一致的情況下,多數民主被認為是最接近民主政治的民治原則的。西方主要民主國家的多數選舉制、兩黨制、議會制、內閣制等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依照多數民主模式來安排的。作為著名的政治學家利普哈特在對政治制度的比較研究中,發現了多數民主模式存在的諸多缺陷和弊端,提出了不同於多數民主模式的共識民主模式,闡明了共識民主在行政機關—政黨制度和聯邦制—單一制兩種維度下的十個制度特徵,並以統計分析實證研究為基礎論證了共識民主在民主品質和政府績效上優於多數民主。共識民主理論的提出是利普哈特在當代西方民主理論的重大貢獻,是對西方民主理論的一個重要發展。
首先,共識民主比多數民主更符合民主政治的民治原則。多數民主是以多數原則為基礎的,從多數人統治與少數人統治的比較的意義上,多數民主更符合民主的要求,或者說更接近於民主的要求。但是,多數民主在符合多數人的要求時,卻排斥了少數人的要求,它僅僅體現為多數人的權力而排斥了少數人的權力,這是與民主是所有人的統治相矛盾的。而且,在多數民主模式下的政治制度安排,其多數決的非比例制的選舉、兩黨制、一黨微弱多數的內閣制及其它相關制度,往往是事實上的少數派獲得了統治的權力,這就更加背離了民主的精神。利普哈特意識到了多數民主模式的這一致命缺陷,他所提出的共識民主模式只把多數原則視為最低限度的要求,努力達到儘可能多的人的統治。共識民主模式通過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多黨制、聯合內閣、中央和地方分權等制度安排,實現權力的分享、分散,最大程度地實現民主的要求。因此比多數民主模式能更好地體現民主的理念。
其次,共識民主比多數民主更適合多元社會的治理。多數民主模式的政治制度具有強烈的競爭性的特徵,各個政黨、利益集團、政治領袖為了獲得多數的選票而劇烈競爭,因此多數民主是一種競爭性民主。熊彼特就把現代民主視為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民主,其民主的經典定義是:“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決定的權力。正是多數民主的競爭性的機制使得競爭者為了獲取政治權力不得不去回應人民的願望和要求,就像市場競爭一樣只有好的產品才會被消費者接受,在政治競爭中只有某個政黨某個政府的好的政策才能獲得選民的認同,這就能推動國家的更好的治理。但是,多數民主的竟爭性也導致了排斥性、對抗性,從而加劇社會的矛盾、衝突,甚至造成社會的動亂,多數民主模式下的制度安排是贏者通吃,是勝者獨占,選舉競爭中的敗者是被排斥在外,只能作為反對派無法分享權力,這只能是導致更激烈的社會對抗。多數原則只能決定誰勝誰負,它並沒有解決矛盾、消除衝突,因此它是很難適應異質化程度高的多元社會的治理。與多數民主模式的政治制度的競爭性、排他性、對抗性不同的是,利普哈特提出了共識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徵更具有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特徵,比例代表制、多黨制、聯合內閣、合作主義的利益集團等制度安排,藉助其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溫和機制,能夠更有效地化解社會的矛盾、衝突,從而達到更好的社會治理,體現出更好的民主品質,和更出色的政府績效。因此共識民主模式能夠比多數民主更加適應異質化程度高的多元社會。其實現代社會都是多元社會,各個國家只是存在著異質化程度高低的差別,並不存在像雅典小城那樣的高度的同質化,因此,利普哈特認為共識民主模式甚至可以替代多數民主模式,更適應現代民主國家的治理。

特點

共識民主極其寬容性和溫和性。共識民主國家在民主品質的所有指標上是優於多數民主的國家。共識民主所體現的更充分的婦女代表權、更大程度的政治平等、更高的選舉參與度、更接近選民偏好的政府,以及在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刑事司法和對外援助方面的表現,都反映出共識民主具有更寬容更溫和的民主品質。
強調民主政治的包容性、協商性、妥協性是當代民主理論的一個重要傾向,利普哈特的共識民主理論體現了這種思想傾向。無獨有偶,當代西方的民主理論的熱點之一的協商民主理論也更多地具有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特徵,“公共協商必須是包容性的”,在這點上共識民主與協商民主理論是高度重合的,這種重合、這種類似的理念的出現決非偶然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傳統西方民主的理論和實踐,是一種多數民主、投票民主、競爭性民主,這種民主具有其明顯的局限性,它難以適應現代多元社會的治理,無論是共識民主還是協商民主都是針對多數民主的局限性而出現的新的民主模式。協商民主也是針對現代多元社會的多樣性的矛盾、衝突,而主張通過相互溝通、相互協商來達到共識,從而彌補傳統的民主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但是協商民主主要倡導運用共識會議、協商大會、懇談會的補充性的制度安排,而共識民主是從更基本的國家制度層面,從國家的政府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利益集團制度及其它一些大的制度來實現共識民主。如果說協商民主只是一種補充性治理方式的話,那么共識民主則是一種根本性的民主範式,但是二者都有著追求民主共識,強調民主的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共同特徵。
共識民主模式以其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制度特徵克服了多數民主模式的競爭性、排他性、對抗性的制度特徵所帶來的缺陷和弊病,因此是更適合於多元社會的制度安排。就此而言,共識民主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也是一種有益的啟示,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發展可以借鑑共識民主模式中的一些合理因素。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人口大國,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經濟發展、文化差異是很大的,存在著各種矛盾,尤其是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各種差異得以擴大,各種社會矛盾更為突出,在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社會已經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現實的國情要求我國的民主政治的制度設計及其政策安排應該具有共識民主所包含的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我國現行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已經體現了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共識民主的特徵,需要不斷地完善和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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