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之債是指只能由所有債權人共同接受履行或由所有債務人共同履行的多數人之債,其核心特徵在於給付不可分。該概念從不可分之債發展而來,由德國學者提出以彌補《德國民法典》不可分之債的立法缺陷。歐洲示範法典雖採用協同之債取代不可分之債,但學術界認為其僅為不可分之債的特殊類型。我國民法典編纂建議保留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類型,將協同之債作為不可分之債的特別規定。
基本介紹
- 類型:多數人之債
- 特徵:給付不可分
- 起源:德國學者理論發展
- 立法現狀:我國民法典建議保留分類
- 核心規則:共同履行或受領
- 相關概念:不可分之債
定義與特徵
歷史發展
立法處理差異
- 共同之債要求全體當事人必須共同履行或受領,而不可分之債允許部分履行後由債權人內部協商分配
- 協同之債違約救濟需全體當事人共同主張權利,不可分之債債權人可單獨行使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