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主體

共同主體:該“共同主體”來源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其指直接向所有者、成員或參與者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不是由投資者所擁有的主體。例如互助保險公司、信貸聯盟或合作主體都是共同主體。在進行企業合併時,共同主體不應因不同於投資者—所有者的性質特徵而對其合併採用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不同的會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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