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

2008年8月1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8〕55號印發《六安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8〕5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8月12日
  • 施行時間:2008年8月12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08〕5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辦法

六安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屬於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通過適當的途徑發布。
行政機關應當依託六安市統一公文交換平台,逐步實現發文辦理的電子化,提高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
第四條 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是負責本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的機構,管理、協調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文的草擬部門在完成公文草擬的同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對照《條例》的要求,在發文單上註明其屬性;屬於不予公開的,還應當註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六條 辦公室在審核公文時,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審核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是否準確,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
辦公室認為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條例》的要求,可以協商草擬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
第七條 公文簽發人在不能確定屬性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部門的意見後,再確定其屬性。
第八條 對聯合發文,應當按照主辦機關的意見確定公文屬性。公文簽發後,主辦機關應當將其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九條 公文簽發人的簽發時間為公文類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條 公文簽發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其屬性,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不予公開的信息要登記備案。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以直接將該信息通過本機關的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發布。
第十一條 各行政機關可以重新印製發文擬稿封面,列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也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修訂發文擬稿封面。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保密工作部門應當配合辦公室搞好公文類信息的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業務流程、辦事指南、統計數據、執法文書以及其他非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市屬範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辦法。
市屬範圍內公共企事業單位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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