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綜合治稅工作考核辦法

2013年11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3〕34號印發《六安市綜合治稅工作考核辦法》。該《辦法》分考核原則、考核對象、考核內容及標準、考核程式、獎懲措施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綜合治稅工作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3〕3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11月22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綜合治稅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3〕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綜合治稅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辦法

六安市綜合治稅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綜合治稅工作機制,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促進稅收收入又好又快增長,依據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綜合治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六政辦〔2013〕10號)檔案有關規定,本著“量化、簡化、硬化”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地評價各涉稅部門工作實績。
(二)堅持公開公正原則。根據各涉稅部門承擔的協稅護稅責任,公開公正考核,公布考核結果。
(三)堅持獎懲結合原則。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充分調動各涉稅部門和信息聯絡員的積極性。
二、考核對象
綜合治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聯絡員。
三、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內容分為責任落實、信息傳送、協作控管等三個方面。
(一)責任落實(30 分)
各成員單位能將綜合治稅工作責任落到實處,明確有分管領導和信息聯絡員,有具體工作措施等。
1.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分管,領導工作成效顯著,滿分5 分。
2.明確信息聯絡員,聯絡員工作紮實,滿分5 分。
3.按時參加有關協稅護稅工作會議、座談交流會,滿分20分,缺席一次扣2 分,最多扣20 分。
(二)信息傳送(50 分)
各成員單位信息聯絡員,負責及時收集、整理本部門涉稅信息,確保涉稅信息資料真實、完整、準確,並按規定渠道及時報送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準確性:提供的涉稅信息資料要與規定格式相符,錯誤一次扣2 分;信息要真實、全面、完整,錯報或漏報一次扣2 分。
2.及時性:超過規定期限傳送信息資料的,一次扣2 分;應報未報的,缺報一次扣5 分。
3.有效性:各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經稅務部門分析比對後,直接形成稅源增長點的,視貢獻大小給予1-5 分的加分獎勵。
(三)協作控管(20 分)
各成員單位按照規定在相關環節進行稅收控管,積極配合財稅部門工作。違反下列規定的,一次扣5 分;無違反以下規定情形的,年終考核視情況給予1-5 分的加分獎勵。
1.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房產登記和變更時,要嚴格審查納稅情況,未從財政、稅務部門取得完(免)稅憑證的,依法不予辦理權屬登記、變更手續。
2.建設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對建築施工企業稅務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要嚴格審核把關;在辦理竣工決算時,對建築施工企業繳納稅費等相關手續要嚴格審核把關。
3.公安部門(含交警支隊)、交通管理、海事部門在辦理車輛船舶年審、營運、年檢等手續時,對車輛購置稅、船舶使用稅、車船稅完(免)稅手續要嚴格審核。
4.科技、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企業享受各類科技、福利、就業保障及校辦企業政策等稅收優惠政策時,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衛生部門發放民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必須準確界定是否為營利性機構;教育、人社部門發放辦學許可證時,要及時按要求填報數據。
5.菸草公司於每季度終了10 日內向稅務部門通報上季度捲菸批發(分戶)信息。
6.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季度終了10 日內向稅務部門通報上季度醫保定點醫藥經銷企業醫保卡刷卡信息。
7.財政、物價部門積極配合地稅部門開展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應稅認定登記工作。
8.其他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落實稅收協作控管要求。
四、考核程式
(一)協稅護稅考核工作由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綜合治稅信息平台統計各成員單位上報信息情況,結合考核標準,按照信息報送周期進行記錄,年末根據記錄情況和評分標準進行統分。
(二)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年度協稅護稅工作考核結果,擬定獎懲意見,報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經市政府批准兌現獎懲。
(三)市效能辦將綜合治稅工作納入監察範圍,定期開展督查。
五、獎懲措施
(一)市財政對綜合治稅工作成員單位每年安排1萬元工作經費,其中每個月補助綜合治稅工作信息聯絡員200元。
(二)對綜合治稅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
1.對年度綜合考核得分前15 名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其中:前5 名的單位各獎勵3 萬元,第6 名到第10 名的單位各獎勵2萬元,第11名到第15 名的單位各獎勵1萬元,其中50%用於獎勵領導班子成員。
2.對年度綜合治稅工作成績突出的聯絡員予以通報表彰,對表現優秀的前15 名聯絡員給予每人3000元的獎勵。
3.根據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形成的新增稅收貢獻情況,經核實後,年終按市本級實際所得,對提供涉稅信息的部門給予適當經濟獎勵。
4.對委託代征的單位,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主要用於支付代征人員補助和代征業務費支出。
上述獎勵列入財政預算。
(三)對綜合治稅工作不重視,措施不得力,未開展綜合治稅工作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不按規定提供涉稅信息,不按規定把關控制,不按規定代征代扣稅款,導致稅款流失的,按流失稅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責任部門或單位的行政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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