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2012年8月1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2〕77號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嚴格租賃管理、落實支持政策、強化組織實施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 印發時間:2012年8月10日
  • 印發機構: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適用範圍:安徽省六安市
  • 法規所屬領域:住房保障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2012年8月1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六政辦〔2012〕7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1〕13號)等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一)通過新建、改建、配建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也可從新建的廉租住房在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前提下經政府(管委)批准轉化為公共租賃住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遷安置房等項目按照省規定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可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規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也可引導園區內企業投資建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二)高度重視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設計。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儘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用事業完備、就業方便的區域。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要同時建設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務設施,並配建一定比例的經營用房,經營所得用於彌補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等運營支出。務工人員集中的地方,要儘可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以及《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公共租賃住房中新建的集體宿舍,建築設計要符合建設部《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等國家、省有關建築標準和規定。
(三)認真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規範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對公共租賃住房質量的終身負責制度,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程質量。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前,應按《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的規定進行基本裝修。
二、嚴格租賃管理
(一)各縣區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等準入條件,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或有關運營機構提出申請,如實申報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提交住房和資產查詢委託書,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配租和租後管理等制度,加強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門與社區的協作配合,做好保障對象的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工作。
(四)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原則上按不高於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具體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批准,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單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可由單位嚴格按照規定自行確定,並接受當地物價主管部門監督。
(五)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當事人應按統一的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機構應當將租賃契約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至5年。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申請續租的,應重新對承租人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租。
租賃期內,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或者承租、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機構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六)承租人有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等行為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並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經營性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三、落實支持政策
(一)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助資金。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渠道和標準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並在年度預算中統籌予以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各地每年要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2%—5%的資金,統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各地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財政資金安排不足的縣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提取和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例,也可使用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剩餘部分。積極用好國家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試點政策,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二)根據確定的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提前做好項目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納入土地供應計畫,確保土地供應。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採用出讓等方式有償使用,所建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
(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規定,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賃住房水、電、氣等公用事業建設和收費標準,參照居住類房屋標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政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的規定執行。
四、強化組織實施
(一)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組統籌協調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是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管理體制機制,落實工作經費,明確工作責任,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二)建立健全市、縣(區)公共租賃住房服務信息平台,並與商品房屋租賃契約登記、房屋權屬登記等信息系統相銜接,及時發布房源信息,公開配租結果,宣傳政策法規。
(三)市政府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納入民生工程和政府目標責任制雙考核內容,嚴格獎懲。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組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督促各地切實落實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確保完成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任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市住房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可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