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7年修訂)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7年修訂)》在2007.02.02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7年修訂)
  •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7.02.02
  • 實施時間:2007.02.02
背景
為準確考核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經營、盈利能力,我會在相關融資法規及多項信息披露規範中使用了“非經常性損益”的概念。2001年4月25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含義和內容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並於2004年1月15日對部分內容做出修訂。目前,財政部已正式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及套用指南(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結合新會計準則中相關規定的變化,我們相應對非經常性損益做出了修訂。
問題:
何為非經常性損益?它包括哪些項目?
解答:
一、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無直接關係,以及雖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相關,但由於該交易或事項的性質、金額和發生頻率,影響了正常反映公司經營、盈利能力的各項交易、事項產生的損益。
二、非經常性損益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二)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准檔案的稅收返還、減免;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業務密切相關,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定額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
(四)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除外;
(五)企業合併的合併成本小於合併時應享有被合併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損益;
(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
(七)委託投資損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九)債務重組損益;
(十)企業重組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整合費用等;
(十一)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併日的當期淨損益;
(十三)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預計負債產生的損益;
(十四)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支淨額;
(十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三、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並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內容及金額予以充分披露。
四、註冊會計師為公司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申請發行新股材料中的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或審核報告時,應單獨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充分關注,對公司在財務報告附註中所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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