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

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創新與發展,規範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運作,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會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徵求意見稿)》。

通知,全文,

通知

關於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創新與發展,規範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運作,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會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紙質或電子郵件形式於2014年9月28日之前提交我會。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
郵編:100033
中國證監會
2014年8月29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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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
——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創新與發展,規範商品期貨
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商品期貨 ETF)的運作,
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商品期貨 ETF 是指以持有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准設
立的商品期貨交易所掛盤交易的商品期貨契約為主要策略,以跟
蹤商品期貨價格或價格指數為目標,使用商品期貨契約組合或基
金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申購贖回,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
放式基金。
第三條 商品期貨 ETF,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準予註冊
的特殊基金品種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持有商品期貨契約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110%。
(二)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契約應當用於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產
配置效率。
(三)除支付商品期貨契約保證金以外的基金財產,應當投
資於貨幣市場工具,具體投資範圍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相關規定
執行。2
(四)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交割業務。
第四條 商品期貨 ETF 的基金名稱應當表明基金類別和特
征,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
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檔案中披露商品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
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在銷售檔案中充分
揭示相關風險。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相關各方認真制定商品期貨 ETF
產品方案,明確認購、申購、贖回、上市交易、投資管理、估值
核算、信息披露等環節的運作機制、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
相關技術準備,有效防範投資運作風險,確保基金平穩安全運行。
產品方案應當經證券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
構等論證通過並出具意見。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確定
商品期貨 ETF 的資產保管、交易執行、清算交收、數據傳送等業
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產安全保障機制。基金託管人應當加
強對商品期貨 ETF 的監督核查,切實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第七條 商品期貨 ETF 的上市、交易、申購贖回、登記結算、
投資運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所、證
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商品期貨 ETF 聯接基金財產中,目標商品期貨 ETF
的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3
第九條 除商品期貨 ETF 以外的其他跟蹤商品期貨價格或價
格指數的商品期貨基金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十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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