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監理師

公路監理師

公路監理師是指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從事公路工程監理的人員(及具有初級技術職稱和公路工程監理培訓證書並從事公路工程監理的技術人員)在監理契約期限內對工程質量、費用、進度、安全、環保等的監督和管理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監理師
  • 特徵: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 屬性:從事公路工程監理的人員
  • 職能:對工程質量、費用等監督和管理
監理工程師,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其它,考試教材,考試簡介,報考條件,考試科目,收費標準,發證機構,

監理工程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審查、考務、資格確認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交通部成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部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具體執行部領導小組決定,承辦有關具體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發布考試大綱、組織建立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
(二)指導和監督各地的報考及考試管理工作;
(三)組織閱卷、確定單科成績合格分數線;
(四)核發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制定有關考試工作管理規定並監督落實;
(六)提出年度考試工作總結報告。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下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具體由各省交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下稱省級質監站)負責。主要職責如下:
(一)發布考試通知,組織報考,審查報考者資格;
(二)確定考試費標準;
(三)組織監考工作,維護考場秩序,承擔相關考務工作;
(四)對違規單位和人員實施處罰;
(五)向部領導小組匯報有關情況、報送考試工作總結並接受監督。

第二章

考試內容
第五條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分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兩級。考試的內容按公路、水運兩個行業,分別包括監理知識、專業知識、綜合能力三個部分。
第六條初次申報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監理理論、契約管理為必考科目。報考監理工程師資格需同時加考工程經濟科目、工程系列的一個科目和綜合考試科目;報考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需同時加考工程經濟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個科目。
第七條已取得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擬申報監理專業增項或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升級為監理工程師,須符合本辦法有關報考條件,其已有監理專業所對應的科目免考,僅須報考擬增項或升級所對應的專業知識科目,資格升級須加考綜合考試科目。
第八條2002年以前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擬申報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須符合本辦法有關報考條件,免考《監理理論》科目,其餘科目按第六條規定報考。

第三章

報考管理
第九條報考者須在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以身份證上標明的住址為準)所在地報考。報考者須同時滿足下列報考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工作業績良好,熱愛監理工作;
2、取得工程類或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參加監理培訓並取得交通部公路或水運工程監理培訓結業證書;
4、年齡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
5、報考監理工程師資格須具有公路、水運工程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5年以上;報考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須具有公路、水運工程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第十條凡符合相應報考條件且自願參加考試者,須如實填寫報名表和報考科目核定表,並提供本人學歷、職稱、監理培訓證書原件、複印件等相關材料及近期小二寸標準證件照片四張。已取得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監理資格的,須出示資格證書原件、複印件。報考者對個人報考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報名表須經報考者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審核單位對報考材料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第十二條所在單位或報考者個人在規定時間內將報考材料報所屬的省級質監站進行報考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報考資格審查須按報考條件審驗報考材料,有關證書和證明材料的複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後退回原件。報考資格審查實行審查人負責制。
第十四條符合報考條件的,省級質監站應於考試前20天向應考者核發准考證,載明考試科目、考場、時間等事項和有關考試紀律。同時收取考試費。
第十五條考試費用於支付命題、印卷、考務、閱卷等相關考試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專款專用、收支平衡原則擬定並報管理部門批准,或參照有關執業資格報考費標準具體確定,每個科目最高不得超過150元。

第四章

考試管理
第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採取閉卷方式,考試時間由部統一確定,具體考試通知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七條考場應集中設定在省會城市,具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考場的設施及環境條件應達到全國高考考場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應考者屆時須持本人准考證、身份證和必備文具,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參加考試。
第十九條考試結束後,試卷由監考人員按有關規定當場密封,交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保管。
第二十條全部考試結束後由部質監總站組織閱卷工作,並根據考試情況報部領導小組核定單科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一條部質監總站負責核准考試成績,並在交通部、部質監總站網站上予以公布。應考者可在成績公布後10日內登錄交通部、部質監總站網站查詢考試成績。對於分數申訴事宜,按照只更正分數累計錯誤、判卷錯誤不予更正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向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章

執業資格確認
第二十三條部領導小組根據應考者的考試結果,核定其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及其監理專業,並頒發相應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考者報考的監理知識、經濟和工程系列專業知識、綜合能力等各科目成績均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工程師資格。
應考者報考的監理知識科目均合格,經濟或工程系列專業知識合格的,按其合格的專業知識科目確認其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2002年以前取得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應考者,其規定報考科目成績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專業增項或資格升級。
第二十六條2002年以前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應考者,其規定報考科目成績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應考者在考試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考場紀律。有下列違規行為的分別給予相應處罰:
(一)替考行為。由監考人員勒令替考者退場,取消應考者本次考試資格,三年內不得報考。經舉報查實的,取消應考者本次考試成績,三年內不得報考,並取消其通過考試獲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二)考試作弊。由監考人員當場沒收作弊工具和考卷,勒令應考者退場,取消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經舉報查實的,取消應考者作弊科目的考試成績,已考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監考人員當場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監考人員沒收考卷。
第二十八條以報考材料弄虛作假、非法獲得試題等手段獲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監理執業資格,自處罰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報考。
第二十九條經查實報考材料虛假的,追究報考者所在單位或檔案管理部門審核工作責任。
第三十條報考資格審查人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審查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審查人工作責任。
第三十一條監考人員須嚴格執行考試紀律,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違反監考規定、隱情不報、縱容作弊者,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涉及考試管理的有關單位、人員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和規定,不得泄密。違反本規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追究當事人工作責任。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不執行本規定、報考資格審查不嚴、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嚴重泄密事件的地區,予以通報、暫停直至取消該地區考試組織管理資格。該地區報考者統一安排到臨近地區報考和考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不組織考前培訓。確有培訓需求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應考者自願參加的原則將考前培訓納入規範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國公路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介紹
公路監理工程師考試系由交通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內容包括以下五科:《監理理論》、《契約管理》、《經濟系列》、《工程系列》、《綜合考試》。

其它

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是,部負責組織全國統一考試,並監督指導各地考試工作。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市)的考試組織工作。每個省(區、市)為一個考區,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考試管理機構,制定落實考試具體組織工作實施細則。

考試教材

內容摘要
本書依據2010年最新公布的大綱,系統總結了各科目的備考知識點,給出了重點複習題和參考答案。同時書中還附有複習題、模擬試題、歷年考題及解答,便於備考人員自測,提高複習效率。2010年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考試應試輔導(包含以下五本)
2010年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道路與橋樑>應試輔導
定價:32元
2010年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契約管理>應試輔導
定價:27元
2010年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監理理論>應試輔導
定價:32元
2010年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公路工程經濟>應試輔導
定價:28元
2010年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綜合考試>應試輔導
定價:29元

考試簡介

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是交通部部負責組織全國統一考試,並監督指導各地考試工作。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市)的考試組織工作。每個省(區、市)為一個考區,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考試管理機構,制定落實考試具體組織工作實施細則。

報考條件

報考者須在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以身份證上標明的住址為準)所在地報考。報考者須同時滿足下列報考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工作業績良好,熱愛監理工作。  (2)取得工程類或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
(4)報考監理工程師資格須具有公路、水運工程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5年以上;報考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須具有公路、水運工程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5)未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已參加了2005年考試,並至少有1科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考生,符合第(1)、(3)、(4)項條件的可繼續報名參加考試,但只能報考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6)取得雙學位其學歷者,可以按照碩士研究生畢業對待。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台灣地區具體事宜另行制定。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和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科目

公路監理工程師考試系由交通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內容包括以下五科:《監理理論》、《契約管理》、《經濟系列》、《工程系列》、《綜合考試》。

收費標準

助理公路監理工程師:報名費10元、認證費130元、考試費200元,培訓費1280元。合計1620元。
公路監理工程師:報名費10元、認證費160元、考試費240元、論文評審費200元,培訓費1580元。合計2190元。
高級公路監理工程師:報名費10元、認證費260元、考試費400元、論文指導與答辯費700元,培訓費1980元。合計3350元。
前幾項費用,各地不得擅自變更。培訓費用,各地可做適當調整。

發證機構

經職業技能鑑定、認證考試合格者,頒發加蓋全國職業資格認證中心(JYPC)職業技能鑑定專用章鋼印的《註冊職業資格證書》。權威證書,全國通用。政府認可,企業歡迎。
特別註明:此類證書屬於全國職業資格認證中心頒發,屬於培訓類考試證書,與國家執業資格考試證書含金量不可同日而語,欲考此證者還需謹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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