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裁量權

公訴裁量權是指公訴機關及其成員在刑事公訴活動中,在法律授權裁量的情形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遵循特定的原則,在案件是否起訴、如何起訴以及起訴之後予以變更等問題上進行斟酌並作出合理決定的權力。允許檢察機關在刑事公訴工作中享有適度的裁量空間具有通過訴訟程式分流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益,更好的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個別正義,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大化統一的等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訴裁量權
  • 闡述:起訴之後予以的權力
  • 類別:相關辭彙
  • 時間:19世紀20年代
緣起及發展
公訴裁量權
1、刑罰目的觀的轉變是構建我國公訴裁量權的理論契機 19世紀20年代以後,目的刑的刑罰觀念獲得廣泛的影響。中國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入,人們對刑罰目的的認識不斷深化,保障人權觀也不斷在各種領域被提出和強調,人們認識到對犯罪者一律施以刑罰並非是打擊和預防犯罪的最好方法,而且犯罪人作為社會的一員,其權利也應當得到保障,並儘可能使犯罪人能夠早日回歸社會,才有利於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實行非刑罰化及刑罰個別化、公訴個別化刑事政策的主張紛紛出現,認為“在公訴實踐中,運用法律處理具體案件並不是一個機械照搬法條的過程,更不會形成千案一律的結論,要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實現個別公正。”目的刑觀念強調犯罪預防,強調刑事政策的運用,它的深入人心勢必使全社會更加關注公訴裁量權的運用,從而為公訴裁量權制度的構建提供理論契機。
2、訴訟經濟的要求為公訴裁量權的構建提供了實踐動力
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進行,使各種社會矛盾不斷出現,相應地犯罪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且新型犯罪、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惡勢力犯罪越來越多,打擊和預防犯罪的任務非常艱巨。而打擊和預防犯罪是需要投入司法資源的。面對急劇上升的社會犯罪現象,嚴格按照傳統的起訴法定主義進行刑事起訴活動已經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正是由於這種實踐需要訴裁量權開始逐步走向前台,並顯示出日益強大的生命力。諸多國家刑事公訴裁權的產生歷程已經提供了有力的證明,其中德國與日本最為典型。因此,一方面要求減少和控制刑罰的適用,另一方面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將資源投入到打擊嚴重犯罪中去,這種要求為公訴裁量權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強大的實踐動力。
3、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公訴裁量權的構建提供了政策支持
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緩解社會衝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會對立,中國正式提出要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有力地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又充分重視依法從寬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各地方也為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具體意見,如寧波市甬公通字134號《關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問題意見》等。這樣做既有利於集中力量打擊嚴重犯罪,也有利於挽救失足者,有利於從根本上緩解社會衝突,減少社會對抗,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可以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檢察機關在刑事公訴工作中充分發揮裁量權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賦予檢察機關適當的公訴裁量權,也有利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有效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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