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律師處

公職律師處,亦譯“公設律師處”。南斯拉夫社會共同體的一個獨立機構。它代表社會共同體的機構和組織及其有法人地位的基金會,在國內和國外法院和其他機構出庭辯護,以保護社會共同體的財產和其他合法利益,同時還行使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南斯拉夫1955年通過《公職律師處法》,規定在所有地區設立公職律師處;1965年頒布了新的《公職律師處法》,這項立法強調了公職律師預防性的工作。此後在軍事系統也設立了公職律師處。在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公職律師處的職能由公職律師行使。可以有1名或2名副公職律師。副公職律師參加法庭和其他機構的活動,可實施法律規定公職律師可以實施的任何行為。在特定的案件中,公職律師可以指派有關的專家助手,必要時,可以授權另一名公職律師做他的代表。聯邦公職律師處由聯邦公職律師領導;向議會負責。聯邦公職律師和副聯邦公職律師均由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議會任免。聯邦公職律師任期4年,可連任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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