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買房

日前,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印發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12種行為予以嚴格限制。對於一些國企豪華裝修辦公樓,企業虧損期間購豪車;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用公款支付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費用;公款用於個人家庭買房、裝修和交物業費等行為,辦法做了嚴格限制。同時,國企應當加強對負責人年金、住房補助等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款買房
  • 對象: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
  • 對應: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屬性:12種行為
內容簡介
公款買房
“嚴禁公款買房”,四部委規範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的禁令讀來令人啼笑皆非。“公款買房”還需要行政禁令嗎?這是一種典型以權謀私和挪用公款行為,按照如今高昂的房產價格,“公款買房”明顯涉及犯罪,在法律制度約束監控的紅線之內,再出台一個行政辦法去加以“嚴禁”,更像是欲蓋彌彰了。
大概只能說明,“公款買房”是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領域的“熱點問題”。既然是“熱點”,本著“治病救人”和“解決問題”的原則,有關部門需要做的不是下達“嚴禁公款買房”的禁令,而是著手拿出“防止公款買房”的辦法。沒有具體的操作思路和監管措施,區區一紙行政禁令又能效力幾何?
明明是法律已有明文規範的事情,非要再用行政規章的方式重複“明確”一番,這大抵不是什麼新鮮事了。似乎,有關部門在用這種方式表達有關部門治理腐敗、整肅不正之風和貫徹法律的勇氣魄力,向外界表明對某項工作的重視。其實,相比於法律制度體系的權威和剛性而言,以行政規章面目出現的禁令只能是“傳聲筒”,不厭其煩、無休止地重複著“正確的廢話”,貌似嚴格嚴厲嚴肅,實際上只有觀賞價值。我們的法律不可謂不嚴,約束權力的法規也不可謂不細,但我們缺乏的是對法律法規的恪守和執行力這個問題不解決,用行政規章將法律法規上的內容“闡釋”多少遍,“嚴禁公款買房”的檔案下發多少次,都或瞎子點燈白費蠟。
還是具體到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過濫的問題上,關鍵是按照法律狠抓落實,做到發現一個查處一個絕不姑息,同時強化制度監管和外部監督,確保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權力不被濫用就足夠了。其實不需要動不動就擺出一種高調得近乎矯情的姿態:國企負責人“公款買房”這次要動真格的了,好像公款買房就不該“動真格”的、以前沒有“動真格”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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