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方才

公方才

公方才,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於江蘇省連雲港市,漢族,大學專科文化。曾任連雲港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5年4月,公方才因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2017年3月27日,連雲港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方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連雲港市
  • 出生日期:1955-01-26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7年至2015年1月期間,歷任:
1997年12月任連某2港公安分局局長,
2001年8月任連雲港市公安局副局長,
2005年5月任中共連雲港市委610辦公室主任,
2011年12月任連某2港市BRT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
2012年5月任連某2港市消防協會副會長,
2012年12月任連雲港市公安局調研員。
2015年2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4日,據江蘇省紀委網站訊息:連雲港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公方才(正處級)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7月,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公方才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於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2017年3月27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被告人公方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5.4萬元、觀音掛件1個,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被告人公方才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公方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公方才的違法所得總計折合人民幣一百四十五萬四千元及其孳息、扣押在案的觀音掛件一個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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