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店

公店,清康熙十九年(1680)山東定例設立公店。議定鹽斤公平價值,按運道里程、運費厘定食鹽售價,自九文至十八文不等。行令各州縣照價發賣,不許商人任意低昂鹽價,添減斤兩。如若亂行定價,概以私鹽治罪。此為公店開設之始。其後,公店經營規則不斷改進完善。凡一州縣之中,無論有運銷商多少,認領鹽引多少,俱合入一店,按引入鹽,按鹽分錢,公運公銷,各辦各課。公店的設立對平抑鹽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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