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勞動標準法案

公平勞動標準法案是美國國會於1936年通過。該法案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加班工資以及童工保護問題做出了規定。該法案曾被多次修訂並適用於大多數員工。其中1963年《公平報酬法》是其一個修正案,此法案要求不論性別如何,組織必須對從事相同工作的員工支付相同的報酬。

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是1974年美國頒布的監管養老金計畫的綜合法規。主要內容:(1)規定了養老金計畫發起人最低繳費標準。規定必須建立償還基金,即僱主定期存在雇員賬戶的資金和投資收益要足以支付雇員的退休福利。(2)為養老基金受託人、管理者和顧問建立了受託標準。受託人必須謹慎且理性地獲取和使用與投資決策相關的信息。(3)建立最低授予標準。如,規定:工齡在5年或以上時,養老金計畫參與人員有權獲得25%的應計養老金收益;工齡在10年或以上時,享有權的比例達到100%。(4)成立養老金擔保,該擔保項目的經費來自養老金計畫每年必須支付的費用。為確保養老金計畫與該法一致,養老金計畫必須向美國勞工部和稅務局遞交定期公告和披露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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